申请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砚城乡执罚决字〔2021〕CB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申请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砚城乡执罚决字〔2021〕CB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