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砚山县江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某对被申请人砚山县江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砚江责拆决字2022第1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杨某某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砚山县江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某对被申请人砚山县江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砚江责拆决字2022第1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杨某某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