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龙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来源:卫生监督协管巡查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6号违反事实、证据:2022年3月31日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中发现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新农村82号龙功喜涉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
卫生监督员杨菲雪(YWS22132)、陆永菲(YWS15821)到现场核实: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新农村82号内设有输液留观室两间,共有输液观察床5张,输液架6个,呼叫器6个,其中一间留观室内有1名患者沈某某正在输液;另有一个房间内放有两组药柜,药柜内存放多种药品(详见物品清单),靠窗墙面有6个呼叫响应器,窗边桌面上有处方签、治疗盘、泡钳桶、医用消毒剂、体温计等诊疗物品,室内有医疗废物垃圾桶4个,其中2个垃圾桶内装满用过的输液瓶、注射器等医疗废物,一个5L的白色塑料桶内装有约2/3桶输液器和注射器针头。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龙功喜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对证据(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登记保存。在此之前我单位曾于2022年1月27日对该场所进行过监督检查,没收开展诊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取缔公告,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龙某某《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沈某某《询问笔录》一份共1页;2.龙某某、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3.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4.卫生监督意见书两份共2页(函)一份共1页;5.取缔公告一份共1页;6.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5页;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共8页;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违反法律情况: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ニ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责令立即改正,罚款。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