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王某某涉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来源:卫生监督协管巡查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7号
违反事实、证据:2022年4月6日,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监督员杨菲雪、陆永菲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时发现砚山县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卡子组122号王某某涉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1.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患者王某某开展输液诊疗活动;2.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足进法》第九十九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并立案,2022年4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证据:1.王某某、王某某2《询问笔录》各一份共3页;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共1页;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5.现场照片一份共2页,6.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基物品清单一份共12页。
违反法律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