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付立宏牙科诊所医务人员未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填写病历资料案。
来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3号
违反事实、证据:2022年1月27日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接到《文山州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关于交办行政处罚的函》(文卫健函〔2022〕1号)、《案件受理记录》,即2022年1月25日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员苟述胜、吴贤璐(执法证件号码:YWS21444、YWS10245)对付立宏牙科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①该院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为口腔科;②该诊所内一牙椅上有一穿白大褂的人员(未佩戴胸牌,经询问名叫“黎娅”)正在为一女性患者进行牙科诊治,该诊所不能出示黎娅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③该诊所内有付立宏牙科诊所处方笺三本,处方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至1月25日,所有处方医师签名均为“付立宏”,但数份处方笺中“付立宏”签字字迹不同。
以上事实有:①付立宏《询问笔录》一份共1页;②现场笔录一份共1页;③付立宏、黎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⑥付立宏牙科诊所处方笺照片九份共9页;⑦文山州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局(函)一份共1页;⑧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违反法律情况: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