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胡昌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来源:卫生监督协管巡查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4号
违反事实、证据:2022年1月28日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监督员杨菲雪(YWS22132)、陆永菲(YWS15821)在对江那镇舍木那村民委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时发现:砚山县江那镇舍木那村民委法依老寨(无门牌号)有人非法行医,经过对事件调查发现:①当事人胡昌胜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②场所内设有药柜三组,药柜内摆放多种药品(详见药品清单);③场所内有一人正在输液(龙军修)。
证据:①现场笔录1份;②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③取缔公告1份;④胡昌胜、龙军修《询问笔录》各1份;⑤胡昌胜身份证照片1份;⑥现场检查照片3页;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⑨物品清单4页;⑩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为证。
违反法律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给予没收违法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