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砚山县钊福源石场违法排污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01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环节破碎系统(1破、2破),振动筛、细沙落沙口、细颗粒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17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19年12月17日现场勘查笔录、2019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委托书、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资备案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局项目批文,2019年12月20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9〕15号)及《送达回执》,2019年12月20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砚山县钊福源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2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