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州驻砚单位:
《砚山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 已于2021 年 7月 8日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执行。
中共砚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更好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县营造尊崇优待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切》(云退役规〔2020〕1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帮扶援助原则
第二条 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原则,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三条 充分体现对退役军人尊崇优待,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四条 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予以帮扶援助。
第五条 借鉴其他县(市)有益做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整合部门资源,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三章 帮扶援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帮扶援助对象是依法退出现役且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军官、士兵和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必要时,也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中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服役时间长、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长期失业、突然下岗或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三属”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五)退役军人、“三属”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经就业创业培训后,无故拒绝就业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第四章 帮扶援助方式
第九条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采取资金援助、实物援助和社会化服务援助等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性住所等。
(三)社会化服务援助。主要是通过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十条 帮扶援助标准根据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帮扶援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帮扶援助工作的统筹指导,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帮扶援助资金在核定收入时,不计入个人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案帮扶的方式一事一议,适当给予生活援助。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因罹患严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对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经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达到4000元以上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家庭困难程度,原则上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3000-10000元救助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民政局要统筹做好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扶援助,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鼓励引导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对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要积极采取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在核算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时,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享受的褒扬性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帮扶援助对象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施保障。对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帮扶援助对象实行住房救助,优先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住房救助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援助1000-5000元。
第十七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视情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5000元。
第六章 帮扶援助程序
第十八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填写《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帮扶援助申请审核表》。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帮扶援助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民政局原则上不重复救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审批原则, 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对象较多且时间相对集中时,也可按批次予以集中研究审批。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章 帮扶援助提供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帮扶援助的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转业证、退役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家庭人口户籍材料、本人申请等材料;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须提供相应证明。同时对申请不同类型帮扶援助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生活援助和社会救助的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佐证材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还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医疗援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据原件。
(三)申请住房援助的,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突发事件援助的,需提供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证明及其它相关印证材料等。
(五)申请临时应急援助的,帮扶对象和工作人员均应在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临时应急帮扶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 帮扶援助职能职责
第二十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建立与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联动、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同频共振、步调一致。各相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第二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负责做好帮扶援助对象身份确认、帮扶援助资格审批、帮扶援助资金申请、跟踪帮扶援助成效等工作,并积极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帮扶援助保障渠道。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扶援助,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合规使用上级拨付资金的情况下,将帮扶援助资金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拨付帮扶资金,确保帮扶援助工作及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帮扶援助对象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做好帮扶援助对象普惠性医疗保障工作。
第九章 帮扶援助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及帮扶援助的职能部门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审核审批工作要依法依规,如违反相关政策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帮扶援助资金。
第十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