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P65AHXF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工业园区布标片区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12日对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未如实开展 2023年申报登记,未申报二次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公司2023年共产生一次铝灰1930.2吨,运输至全自动铝灰回收系统车间自行利用2014.2吨(含2022年存余),产生并作为阳极覆盖料利用二次铝灰1858.2吨,经查询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司对一次铝灰产生、自行利用进行了申报,但未对二次铝灰(包括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进行申报。
(二)你公司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记录不完善。公司提供的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仅记录有一次铝灰每日产生量、自行利用量、库存量,未记录一次铝灰的贮存等情况,未记录二次铝灰的产生、利用、贮存、处置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4日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6日现场照片20张;2024年10月18日现场照片10张。证明公司的生产情况,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产生污染物环节、污染物的防治、贮存、处置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二次铝灰、除尘灰2023年度未申报、登记的事实和缘由,建立一次、二次铝灰危废管理台账情况。
2.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3.2024年9月6日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公司授权相关人员配合开展调查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3万吨电解铝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物处置要求。
5.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页面截图1份;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公司2023年度危险废物(铝灰)管理台账1份。证明2023年度二次铝灰产生、利用总量,二次铝灰2023年度未申报、登记的事实,危险废物(铝灰)管理台账内容不全的情况。
6.2024年11月14日提取的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10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页面截图1份;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衡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铝灰)处置合同(含衡润公司营业执照、危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2024年10月后开始对二次铝灰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公司2024年8月后二次铝灰处置情况。
7.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公司2024年8月建立危险废物(铝灰)入户环节记录表1份;2024年11月14日提取的公司2024年8月建立危险废物(铝灰)入户环节记录表(对比)1份;2024年11月14日提取的公司10月、11月危险废物(铝灰)自行利用、处置记录表1份;2024年12月2日提取的公司11月危险废物(铝灰)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铝灰)出库(产生环节暂存库)记录表、危险废物(除尘灰)产生环节记录表、2024年8月建立危险废物(铝灰)入库环节记录表(对比)各1份。证明公司危险废物(铝灰、除尘灰)管理台账建立、完善情况。
8.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年末职工人数统计表复印件各1份;公司出具的上级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公司企业类型。
9.2024年11月1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审批表1份。证明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你公司未如实开展2023年申报登记,未申报二次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你公司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记录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审:孙泽纯 二审:文儒兴 三审:卢定金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你公司未如实开展2023年申报登记,未申报二次铝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的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裁量公司违法事实、环评文件类型、申报登记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因素,罚款计算裁量为14万元。
你公司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记录不完善的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裁量公司违法事实、环评文件类型、申报登记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因素,罚款计算裁量为14.2万元。
鉴于你公司属于首次环境违法,积极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铝灰、除尘灰)管理台账对一次铝灰、二次铝灰、除尘灰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进行记录。二是公司已对二次铝灰产生、处置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已于2024年11月将除尘灰与二次铝灰分离管理,今后将独立进行申报登记、委托处置、台账记录管理;通过查看公司危险废物(铝灰、除尘灰)管理台账,2023年度因申报时间已过,无法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进行二次铝灰处置信息补报。三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二次铝灰全部暂存在3#危废库,并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有转运处置合同,未发现因危废管理不当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2024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不罚告〔2024〕02号),告知你公司拟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如实开展2023年申报登记,未申报二次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和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记录不完善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向你公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二)你公司应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你公司应树牢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做好废气、废水、危险废物、噪声、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工作,避免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联系人:夏天龙 电 话:0876-3122980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和谐路18号
邮政编码:663100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一审:孙泽纯 二审:文儒兴 三审:卢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