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PFKFQ5K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干河乡碧云村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未开展2023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年报,未申报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公司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未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
(二)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公司2023年至2024年7月31日,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5日现场照片26张;2024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1张;2024年11月4日现场照片12张。证明公司未开展2023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年报,未申报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公司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未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
2.2024年10月15日提取云南凯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
3.2024年9月5日提取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公司授权相关人员配合开展调查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2024年11月14日提取《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30万吨铝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环复〔2022〕35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15日提取环境影响评价全套咨询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环评手续办理。
5.2024年10月15日提取云南凯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截图4份。证明公司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未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公司在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已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公司未开展2023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年报,未申报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公司2024年按要求开展危废申报登记月报工作情况。
6.2024年11月14日提取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铝灰)处置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危废物品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份、云南凯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危废入库台账(系统电子台账导出)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日报表(一次铝灰)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危险废物转运处置严格按照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转运处置,已建立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管理台账。
7.2024年10月15日提取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2份,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12日提取文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公司从业人员人数、公司营业收入,公司项目位于砚山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未开展2023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年报,未申报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和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未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你公司未开展2023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年报,未申报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和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未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的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裁量公司违法事实、环评文件类型、申报登记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因素,罚款计算裁量为11.1万元。
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的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裁量公司违法事实、危废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因素,罚款计算裁量为11.4万元。
鉴于你公司属于首次环境违法,积极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一是从2024年8月1日开始,公司已建立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管理台账,并按要求对一次铝灰的产生和利用情况开展记录。二是公司已按要求正常开展危废申报登记月报工作,公司在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已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三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次铝灰全部按照环评要求自行利用,危险废物转运处置严格按照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转运处置,转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均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发现危险废物管理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2024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不罚告〔2024〕03号),告知你公司拟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开展2023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年报,未申报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和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未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的行为和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向你公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二)你公司应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你公司应树牢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做好废气、废水、危险废物、噪声、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工作,避免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联系人:夏天龙 电 话:0876-3122980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和谐路18号
邮政编码:663100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一审:孙泽纯 二审:文儒兴 三审:卢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