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砚)不罚〔2024〕01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14:53:25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29

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治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P7KX036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干河乡碧云村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如实开展2023年申报登记,未申报一次铝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的生产情况,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一次铝灰2023年度未申报、登记的事实和缘由。

2.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17张;2024年11月13日现场照片10张。证明公司的生产情况,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产生污染物环节、污染物的防治、处置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2024年10月15日提取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5日提取环保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关于成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人员的通知(云南创新〔2024〕15号)。证明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相关责任人。

5.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文山州生态环境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3份。证明公司二次铝灰(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

7.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的产量表。证明企业2023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8.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部分2023年、2024年二次铝灰(危险废物)入库环境记录表。证明公司对二次铝灰(危险废物)进行了登记入库。

9.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部分2024年的一次铝灰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证明公司对一次铝灰处置利用情况进行台账登记。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2023年以来的部分二次铝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公司二次铝灰(危险废物)是按照要求进行转运、处置登记。

10.2024年11月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2023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截图。证明公司在2023年度未对一次铝灰进行申报登记处置、利用情况。2024年11月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2024年9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截图。证明公司2024年9月后开始对一次铝灰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申报登记。

11.2024年11月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截图。证明公司在2023年度未将一次铝灰纳入平台管理计划。2024年11月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截图。证明公司已将一次铝灰纳入2024年管理计划。

12.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证明公司企业类型。2024年11月12日提取的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文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审批表。证明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你公司未如实开展2023年申报登记,未申报一次铝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裁量公司违法事实、环评文件类型、申报登记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因素,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计算裁量为11.2万元。

鉴于你公司属于首次环境违法,积极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一是按要求正常开展危废申报登记月报工作,申报一次铝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二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次铝灰全部按照环评要求自行利用,危险废物转运处置严格按照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转运处置,转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均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发现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2024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不罚告〔2024〕01号),告知你公司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开展2023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年报,未申报铝灰、除尘灰的产生、自行利用情况和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未制定一次铝灰计划产生量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的行为和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不全,未记录一次铝灰产生、利用情况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向你公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二)你公司应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你公司应树牢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做好废气、废水、危险废物、噪声、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工作,避免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联系人:夏天龙         电    话:0876-3122980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和谐路18号  

邮政编码:663100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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