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标准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包括党组织领导职数和行政领导职数。
一、党组织领导职数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且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党员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一些事业单位专职副书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兼任行政职务或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的,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二、行政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职。其中,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至2职,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职;编制数在16名至50名的,核定1至3职;编制数在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至4职;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至5职。
三、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包括党组织领导职数和行政领导职数)
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不超过3职;编制数在16名至50名的,不超过5职;编制数在51名至100名的,不超过6职;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不超过7职。
四、编制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
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组织部门,可适当增加。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
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组织章程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备注:《机构编制工作常识》信息来源为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和省、州委编办系统筹门户网站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