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9日,继承人沈成业因继承被继承人李美琼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继承人沈成业因继承被继承人李美琼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沈贺庄,男,现住:河南省叶县旧县乡湾,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沈成业,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文化路一巷,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李美琼,女,2015年12月03日在因死亡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七乡大道(安置一区),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05)第09568号》,产权登记为李美琼,沈贺庄为隐形共有人,该产权的二分之一为李美琼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李美琼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李美琼的配偶沈贺庄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子沈成业继承。
2、沈贺庄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赠与沈成业。
3、继承人沈成业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