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2日,继承人王彤月、王娅如、王书凯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应麟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继承人王彤月、王娅如、王书凯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应麟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张洪莲,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环山路,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继承人2:王彤月,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通广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王娅如,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外革二队,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王书凯,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外革二队,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王应麟,男,2022年11月11日因病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1、位于砚山县江那镇江那北路天润龙湖城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85号》,产权登记为杨素瑕、王应麟,该产权的二分之一为王应麟遗产。
2、位于砚山县城北新区新323线与兴茂路交汇处“佳雨花园”,不动产权证号:《云(2022)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5430号》,产权登记为王应麟、王彤月,该产权的二分之一为王应麟遗产。
3、位于砚山县兴城大街(怡警苑小区),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4)第01531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2845号》,产权登记为杨素瑕、王应麟,该产权的二分之一为王应麟遗产。
4、位于砚山县通广,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01)第05042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754号》,产权登记为杨素瑕、王应麟,该产权的二分之一为王应麟遗产。
四、继承事项: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王应麟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王应麟的位于砚山县江那镇江那北路天润龙湖城小区5幢107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85号》的房产,被继承人的母亲张洪莲、子女王彤月自愿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王娅如继承25%、王书凯继承25%。
2、被继承人王应麟的位于砚山县城北新区新323线与兴茂路交汇处“佳雨花园”小区11幢1号房(一期),不动产权证号:《云(2022)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5430号》房产,被继承人的母亲张洪莲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王娅如继承16.7%、王书凯继承16.7%、王彤月继承16.6%。
3、被继承人王应麟的位于砚山县兴城大街(怡警苑小区26幢1号),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4)第01531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2845号》房产,被继承人的母亲张洪莲、子女王彤月自愿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王娅如继承25%、王书凯继承25%,同时杨素瑕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赠与王娅如。
4、被继承人王应麟的位于砚山县通广路(B-(19)-63),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01)字第05042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754号》房产,被继承人的母亲张洪莲、子女王彤月自愿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王娅如继承25%、王书凯继承25%。
5、由继承人王彤月、王娅如、王书凯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6、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