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25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集体土地使用证:砚集用(1996)字第00272号,地籍号:C-(2)-4使用权面积:163.79㎡。房屋所有权证:平房字第96099号,建筑面积:203.16㎡。 | 陈学昌 |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平远镇平远团结路15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