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砚山县统计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砚山县统计局办公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砚山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砚山县统计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可查阅《砚山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机构设置、政策法规、信息制度、规章制度、项目规划计划、廉洁统计、公示公告、三会代表建议提案答复、通知公告、便民服务、三重一大、风险防控、部门动态、党务政务、财务情况、依申请公开和公开指南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内部公示栏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
1、机构设置:本部门基本概况(含职能职责);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内设机构。
2、规划计划:本部门年度计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年度承诺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3、政策法规:与统计业务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4、三重一大: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五千元以上)。
5、便民服务:为方便群众办事制定的相关办法和制度。
6、规章制度: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7、统计信息:全县各类统计监测指标的发展情况。
8、工作动态:本部门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会议召开、重点工作动态等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形成和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将不予以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3132766,传真号码:0876-3125996,通讯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建设路口左侧统计局,邮政编码:663100,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三)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砚山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