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砚山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仔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动态。
(四)通知公告。主要包括:本单位发布的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
(五)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六)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绩效报告。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受理机构:砚山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综合办公室;
3.联系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84,邮政编码:663100;
4.联系电话:0876-3139811。
(二)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砚山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砚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中心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做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电话咨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详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见附件2)。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