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砚山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砚山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砚山县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本局业务职能范围内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计划总结。本局有关规划、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及工做总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局人事任免、人事调整、人员招考及教育培训等。
(五)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本部门财政预算及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六)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公开形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除采取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yanshan.gov.cn/)公开形式外,还采用在民政局办公区域设置的政务公开栏和制作印刷品公开。
2.公开时限。局机关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审批程序。对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具体经办人员呈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出申请:向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申请人填写《砚山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局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公开形式。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主要采取网上发布、书面回复、电话告知、当面答复等形式公开。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砚山县民政局
办公地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2号楼5楼A508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6-3122313传 真:0876-3122313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局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局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