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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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13 23:59:06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7013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砚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本县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财政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办事事项、资金信息、业务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砚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县财政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最晚公开时限: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砚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砚山县财政局三楼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砚山县财政局三楼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4)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砚山县财政局三楼办公室。

办公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68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876-3133758, 传真号码:0876-3122951   

通信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68号,邮政编码:663100

电子邮箱地址:137491304@qq.com

3.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砚山县财政局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2022修订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