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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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1:55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9193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 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部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2.政策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职能范围内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权力运行信息。主要包括:目录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等。

4.资金信息,主要包括:本部门财政预算及决算信息;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5.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部门人事任免、人员招考及教育培训等。

6.工作信息。主要包括:政务动态、规划计划、通知公告公示、回应关切、建议提案、办事指南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yanshan.gov.cn/。本机关受理点: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办公室;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6-3122650;邮箱地址:785191744@qq.com。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办公室;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6-3122650;邮箱地址:785191744@qq.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砚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三)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2022修订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