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砚山县阿猛镇人民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镇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砚山县阿猛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镇基本情况、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我镇编制的年度规划计划;
(四)本镇三重一大信息,包括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五千元以上);
(五)本镇为方便群众办事,制定与其相关的办法、制度、措施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本镇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流程图、廉政风险点查找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本镇预算结算、债权债务、专项资金分配以及固定资产情况,办公经费和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
(八)本镇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召开、重点工作动态等情况;
(九)本镇各项规章制度、效能建设、政风评议等情况。
具体信息将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yanshan.gov.cn/)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阿猛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1.办公地址:砚山县阿猛镇文兴路16号,邮政编码:663103;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 - 11:30,下午14:30 -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电话(传真):0876-3830025。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砚山县阿猛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镇党政办公室领取,也可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1.邮箱申请
申请人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申请表上传至邮箱:792097658@qq.com。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页眉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4.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及《规定》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2.登记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县监察机关举报。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