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编制了《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1.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
3.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砚山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
4.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工作动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yanshan.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 称: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四楼)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876-3056100
邮政编码:663100
邮 箱:1263643723@qq.com
五、监督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
监督电话:0876-3056100
地 址:砚山县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四楼)
邮政编码:663100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将予以调查处理。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