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保存、发布,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监督本乡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职责,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整理保存相对应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库,以方便查询。
第五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乡村公示栏;
(二)政府行政机关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乡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政府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