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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性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6 09:53:05     来源: 阅读次数:1129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范政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和失密,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政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政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政府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