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有效保障县城道路安全畅通,提高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砚山县城停车难、行车难等突出问题,规范停车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以及《云南省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及《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砚山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砚政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县实际、,参照周边县市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拟定了《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1号令)规定,于8月25日召开了听证会,并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完善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一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经营城市”为理念”,提高砚山县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规范占道停车秩序、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二是充分发挥市政公共资源的效用,体现公共资源有偿利用的公平、合理性,改革创新,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三是通过施行《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规范停车市场,助力市政管理。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建设。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是对应《云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文件规定,在不突破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我县的收费标准,共分五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起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第三部分为制定《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为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方案的最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
(1) (一)拟定《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经营城市”为理念”,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道路正常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促进公共资源有偿利用,规范停车和服务收费行为;二是推进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三是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建设;四是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阶梯式服务收费标准。五是在机动车停放占用率较低的路段和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包月制“或“包年制”。
(二)拟定《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的政策依据:
1.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4)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定价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5)云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6)《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
2.《砚山县城区占道停车泊位成本测算报告》和《砚山县城区占道停车泊位成本监审报告》及《砚山县城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
(三)拟定《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的理由:
1.一是可以合理调配县城道路公共资源,提高占道停车泊位资源配置效率。2.;二是借助价格杠杆作用,调节居民的临时停车需求,增强公民公共秩序和公德意识。;3.三是规范停车行为、保障县城道路畅通,维护良好市容市貌。;4.四是明确车辆停放的保管责任,治理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乱收费行为。
(四)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制度
1.收费管理范围:。砚山县城区范围内公用道路上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和政府投入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
2.停车泊位时段划分标准:。占道停车收费时段为白天8-22时(14小时),停车场停车收费时段为24小时(早上8点到次日8点)。
3.停车泊位收费车型:。客车、货车、经营性共享电单车、摩托车等。
4.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划分:。根据道路繁华拥堵程度和停车场停车情况,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繁华拥堵路段和停车占用率较高的停车场,在收费时段停车占用率达到65%以上;二类为非一类路段和停车场,在收费时段停车占用率在65%以下,停车场占用率在30%以上,收费标准实行一类高于二类,并根据车辆停放地点、时间长短不同,实行阶梯收费标准。
5.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类别的确定:。具体由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和砚山县公安交警一大队等部门根据变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确定,收费单位在公示期满后组织执行。
(1)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类别:一类收费标准停车场为江那智慧农贸市场、老国土所停车场;二类收费标准停车场为除一类停车场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停车场。
(2)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一类收费标准路段为步行街、兴城路、振江路、幸福二路、江那北路、建设路、江那南路(锦华宾馆至绿景龙庭)、嘉禾路(县幼至砚东市场)、嘉禾路(建设路至县幼)、江那南路(砚东市场)、嘉禾四路(早点一条街)、文化路(教育局至交警队路口)、文化路(县二小至嘉禾社区)、锦山路、嘉禾二路;二类收费标准路段为除一类其他路段。
6.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和占道停车泊位,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自停放31分钟以后开始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时间按当天收费时段(早上8点到次日8点)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7.收费减免范围:。(1)对有统一标识或制式的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含摩托车)、消防车(应急救援车)、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2)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应急指挥车、公务用车、工程抢险车(含定价作业的水、电、汽、暖、通讯抢修车)、殡仪车、环卫作业车辆、绿化作业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3)在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4)对残疾人持本人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本人专用机动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临时停放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8.收费工作要求。:(1)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①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准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②严格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录入计费系统,并在智慧停车结算系统内公示收费标准。(2)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依法整治各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行为,清理各种占用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各种设施,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城市停车泊位正常使用。依法打击城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中各种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行为,净化社会秩序。(3)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应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有准确的计费工具和合法的收费票据。同时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负责停车泊位的维护。(4)做好收费人员上岗培训,提高收费人员依法依规收费意识,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服务。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白 宇,联系电话:0876—3012286
联系人:刘鹏春,联系电话:0876—301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