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07 11:22:22     来源: 阅读次数:5713

一、“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确保我县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云自然资发〔2022〕132号)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应编制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耕地数量、质量保持稳定。

二、“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出台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云自然资发〔2022〕132号)。

三、“进出平衡”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确保全县耕地数量、质量保持稳定。

四、“进出平衡”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协议。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经承包农户同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变更村集体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二)用地申报。项目用地单位(或经营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占用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用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对拟转入地块进行落实。

(三)初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用地单位(或经营者)申报占用耕地申请,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明确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等要求,各乡(镇)要充分统筹考虑合理用地需求,涉及将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

(四)耕地转出转进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产业机构调整、发展规划和占用耕地申请,开展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需求调查,收集转出、转入项目地块清单和矢量数据,填报乡(镇)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转出转进申请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审查。

(五)县级方案编制论证。县人民政府依据乡(镇)上报耕地转出转进申请,编制县级年度耕地 “进出平衡” 总体方案,每年4月底前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砚山县年度耕地 “进出平衡” 总体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审查论证后,县级人民政府报州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六)组织实施。经审查备案后的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各乡(镇)须按照“先补充、后占用”原则,对被占用耕地与复垦补充耕地必须按照1:1.05比例落实转出、转入工作,年度内按补充复垦流入耕地的5%上解县耕地进出平衡系统,县人民政府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调剂。

(七)复垦验收上图入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站(所)对复垦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复垦、栽种到位的出具验收结论,并将验收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自然资源牵头组织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对乡(镇)上报的转进地块复垦情况进行抽查,达到验收标准的,纳入新增补充耕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上图入库。

五、关键词

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要从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地类中恢复同等面积耕地,确保全县耕地数量、质量保持稳定。

六、审定人

联系人:杨朝春

联系方式:0876-312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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