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节约〔2022〕6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2021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2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结合砚山实际,起草了《砚山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69亿m3以内,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达到4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用水计量率达到100%;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计划实施面积比达到100%,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达60%以上;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达到50%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15%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城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二)重点工作
1.用水定额管理
根据《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122号),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把用水定额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下达用水计划、节水考核和节水载体认定的重要依据,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2.计划用水管理
认真梳理统计全县取水许可证户数(清单),严格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确保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的比例达到100%,确保城镇非居民用水有计划、有申请、有批复。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取水许可证的补办、注销及监管。
3.用水计量
(1)农业用水计量率。梳理砚山县近年来的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即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水量占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比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以水利统计年鉴或水资源公报数据为准。加强大、中、小型灌区及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中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等工作,安装有计量设施的直接读取计量数据;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可利用水泵、机井消耗电量以“以电折水”的方式计算计量水量,并提供用水台账、电费缴纳票据等进行用水量折算,同时提供农业灌溉水表、水泵、机井等体现计量设施运行的现场照片,争取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达到60%以上的目标。
(2)工业用水计量率。该指标指工业用水计量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由县统计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公共供水管网企业用水户统计名单,并进一步梳理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对照名单检查各企业是否全部安装计量设施,并由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砚山县国祯水务公司提供各企业年度用水量。加强工业用水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工业用水计量率达到100%的目标。
4.水价机制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制定出台砚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文山州水务局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实施面积的有关文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并落实砚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标准等相关文件,并逐步推动精准补贴工作(补贴工程运行维护费部分)。
(2)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砚山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县城内每月每户用水量在12 m3内(含12m3)的供水价格执行统一价格2.30元/立方米;13m3-19m3(含19m3)居民生活供水价格执行3.45元/立方米;超过20m3的供水价格执行6.90元/立方米。砚山县国祯水务公司实际执行的自来水居民阶梯水价为:第一阶梯2.3元/m3,第二阶梯3.45元/m3,第三阶梯6.90元/m3。大力推进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3)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严格执行砚山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将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过程痕迹资料备案存档。大力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利用水价对节约用水的杠杆调节作用,推进工业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等综合改革工作,促进生产用水方面节水。按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为: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含)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
(4)水资源费征收。由县水务局梳理并提供砚山县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的政策文件,或直接采用的上级有关部门印发文件,即收费依据,并整理统计近两年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统计表(水量与用水计划、工业用水计量等部分衔接),部分用水户水资源费的缴费凭据。加强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目标任务的要求足额征缴水资源费。
5.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
对砚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水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新建、改扩建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特别是符合再生水、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条件的,必须同期配套建设。
6.节水载体建设
加强对各取(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工作指导,对非居民取用水企业(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效率评价,掌握企业(单位)用水现状,通过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挖掘节水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用水节水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用水效率。2022年8月30日前,力争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节水型小区建成率≥15%。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完成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建成率达50%以上;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建设完成规模以上节水型企业创建,建成率达40%以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节水型小区,建成率达15%以上。
(1)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全县公共机构清单,由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各单位现状情况的调研和统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创建的公共节水型单位的名单,组织创建,并由各单位提供创建申请、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组织实施。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组建专家组对创建单位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给予公示和挂牌。进一步推进和落实省、州、县有关部门关于节水型单位创建、认定的文件,按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标准(见附件1),完成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以上。
(2)节水型企业建设。由县统计局提供重点行业企业名单,按照《云南省工业(企业)节水型示范单位建设评价标准》,制定《砚山县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的通知》,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提交节水型企业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评分标准进行评价验收。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县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组建专家组对创建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创建节水型企业的需提供申报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支撑材料,经验收通过后给予公示及挂牌,建设方案见(附件2)。确保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达到40%以上。
(3)节水型小区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全县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清单。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各小区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通过小区申请、提交创建支撑材料,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等部门形成专家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居民小区给予公示和挂牌。加大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创建(见附件3),确保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
7.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巡检、维修和维护管理,开展检漏工作,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并推进落实。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降低至10%。
8.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严格执行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严格用水节水产品市场监管,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不得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加强节水型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普及,开展节水产品财政补贴示范推广试点,全面推动公共场所、居民家庭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全县公共场所、新建居民小区家庭生活节水器具使用情况达到100%。
9.再生水利用
将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进一步完善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和激励机制,出台关于推动再生水利用(非常规水源)的相关政策文件。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推进工业企业污(废)水处理回用,提高污(废)水处理回用率;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同期配套建设分散式再生水设施或使用集中式再生水;城区内道路洒水和园林绿化一律采用再生水,相关单位要做好统计台账资料收集整理,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
10.社会节水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通过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广场、进社区、进家庭,上电视、上广播、上报刊、上网络、上广告屏(牌)等多种途径,结合教育系统“三生教育”实践基地及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对水情、政策、法规和节水方法、措施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形成良好的全社会节水氛围。经常性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公众节水意识调查,70%以上的调查对象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
11.加分项
(1)节水标杆示范。鼓励县域内有关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州级对主要用水产品节水水平分级和标识的管理要求,积极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单位
(2)实行节水奖励政策:政府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等实行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等激励政策;出台县级财政对节水激励或奖励的政策文件,奖励在节水器具推广、节水技术推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积极在平远大型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灌区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力争高效节水灌溉率≥30%。
三、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和地址:砚山县水务局,砚华东路66号;
联系人:王祖文,电话:0876-3126997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王贤润,电话:0876-3126997
联系人:王祖文,电话:0876-3126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