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培育壮大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3-31 09:00:22     来源: 阅读次数:2803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加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培育,结合砚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

从2022年起,每年新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10个以上;到2025年,全县累计新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40个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引导种粮大户创建家庭农场。深入调查,广泛宣传创建家庭农场的目的、意义及政策精神,对常年种植粮豆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引导进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加快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进程。

(二)实施稻田养殖工程培育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对部分养殖主体实施稻田养殖工程,促进粮食生产增效增收,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

(三)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生产。引导种养殖农民合作社实施发展玉米、大豆、马铃薯等粮豆作物种植,推动粮食种植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

(四)引导农业企业发展粮食生产。引导农业企业发展粮豆、马铃薯等粮食种植,推动粮食规模化生产。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2022年3月1—31日)。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遴选培育对象(每年4月1—10日)。深入实地摸排调查,遴选潜力大、基础好,经营带动强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推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

(三)规范发展(每年4月10日—5月31日)。指导种粮专业大户建立健全生产台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加强技能培训和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引导成立种粮家庭农场;指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制定符合自己发展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或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名存实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的,要引导自愿注销,确保粮食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四)总结经验,示范创建(每年6月1日—12月31日)。认真总结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经验做法,推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典型案例。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培育壮大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二)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1.政策倾斜,优先兑付种粮补贴。由乡(镇)调查核实,确定种粮面积,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按照“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优先兑付种粮补贴。

2.优先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遴选培育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优先提供“耕、种、防、收”四个生产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3.绿色防控物资支持。筹集相关物资,支持配套电动喷雾器、粘虫色板、太阳能杀虫灯等相关物资,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绿色防控生产能力。

4.开通信贷直通车服务。努力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需求,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困难问题。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要强化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分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及时解决各类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氛围营造。动员各方力量,加快营造农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推动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格局。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宣传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支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

六、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侯光福,电话:3122191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0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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