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8-10-30 07:53:39     来源: 阅读次数:1471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民众越来越渴望了解政府信息,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办法,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保障民众获取规范、准确、完整、权威的政府信息。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三、办法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确保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按照各自行政职能承担澄清有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县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级各部门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一条 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省、州、县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审定人

联系人:杨胜佑

联系方式:0876—3122016

拟稿人:杨道能

联系方式:0876—3123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