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7〕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积极参与大数据开放开发,现就《指导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的不断深入,以及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资源价值挖掘和数据信息共享开放的趋势日渐明显。掌控和利用大数据资源的能力成为一个国家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大数据也发展成为塑造国家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之一。“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新旧产业和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时期。随着大数据驱动信息技术产业格局加速变革,国内市场应用需求日益爆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大数据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网络强国、“互联网+”及“大数据”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推进实施,对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快速提升数据开放共享的能力和监管职能,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塑造国家核心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5号)等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研究起草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经书面征求56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并经省政府112次常务会审定后,形成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是突出创新,市场化运作。《指导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按照“需求导向、有序开放、授权经营、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生活服务需求为导向,率先开放一批行业领域大数据。首次提出了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大数据平台公司,建立和完善数据资产经营管理体系。
二是统筹规划,规范标准。统筹规划行业大数据发展和开放开发工作,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标准和技术体系,集中布局行业领域大数据基础设施,聚力打造产业基地,完善管理体系和市场秩序。
三是深化应用,构建生态。以服务民生需求为导向,率先开放大数据在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旅游、食品等12个重点行业的应用,加强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育大数据龙头骨干企业,壮大大数据服务业态,优化大数据产业布局。从数据采集、数据生产、数据汇集、数据加工、产品研发、交换交易、融合应用、支撑服务体系、新业态构建等多个层面,建立我省大数据产业链。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探索“政产学研资用”相结合的大数据协同创新发展机制,构建统一的行业大数据交换、交易产业生态。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
全省率先开放的12个重点行业和8个重点领域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开发和产业培育取得重大突破。力争到2018年,重点培育20个以上行业领域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企业,大数据开发利用工作初见成效;行业领域大数据规则、标准、规范、安全和制度等体系基本健全,部分大数据平台成为支撑全国乃至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服务平台。到2020年,全省大数据产业生态基本建立,市场培育和秩序建设相对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开放目录种类达到200个数据集以上,资源实时采集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是积极探索行业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模式。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面向全社会开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授权、委托并指导投资主体,联合行业领域数据资产所有者及技术、资本、应用服务等有关合作伙伴,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行业大数据基础设施,承担行业大数据资源整合汇集、生产加工、数据管理、开放开发、交换交易、产业生态构建等工作。平台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行业大数据集中整合、交换开放的独家经营权,承担行业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的职能。
二是建立和完善数据资产经营管理体系。数据具有资产属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将数据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数据资产评估、评价、资产标注、数据标签等生产管理环节的市场化体系,完善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完善数据交换体系,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推动数据交换和交易。鼓励数据资产所有权人通过授权、交换、交易和合作等多种形式,将自有数据按照市场化原则、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法则,授权或委托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开发、开放和利用。
三是规范行业大数据开放标准和流程。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云南省政务大数据开放标准体系制定行业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换、交易及技术标准规范。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通过授权许可、数据整合汇集、数据处理加工、数据交换或交易、数据应用与发布等5个阶段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指导数据采集、汇集、管理、解密、脱敏、清洗、资产标注、数据标签、共享交换、交易、安全保障、隐私保护等有关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四是建立行业大数据运行监管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对授权经营的行业大数据平台及运营企业的工作,负有工作指导、行业管理以及数据资产、数据交易交换和安全监管等责任。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日常监管,组织行业大数据运行监测和分析,建立市场化服务体系和规则、标准。
五是加强行业大数据保密安全管理。行业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运用、开放开发工作,应依法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数据隐私保护和所有人权益保护。保密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安全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标识赋码、科学分类、风险分级、安全审查规则;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确保数据使用安全;建立数据信息监测、预警、防范、引导、危机处理为一体的行业大数据安全监管机制;统一安全检测和审查标准,组织研究开放安全检测设备和系统,完善有关政策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数据开放审批机制、应急机制、追责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监督检查,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及水平,降低大数据安全风险;加强信息关联综合分析,防止因信息汇聚涉及国家秘密。
六是统筹行业大数据产业布局。全省率先开放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中心、数据交易中心及有关配套产业原则上部署在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大数据核心产业区。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按照“园中园”建设模式统一规划、投资建设行业大数据产业园及各行业大数据开放开发所需的技术用房、办公及生产研发场地。各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按照委托代建、购买、合作、租用等方式,获得相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产业园区内本行业大数据产业规划和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平台公司、数据生产加工、产品研发和配套服务产业需求,构建集约化、集群化发展的行业大数据产业生态。
七是培育大数据产业企业。着力打造支撑全国乃至区域的行业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我省大数据核心骨干企业。引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研发企业和机构,增强我省大数据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能力。支持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鼓励重点培育的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以支撑平台、数据和资本为牵引,创新商业模式、合作模式和服务模式,吸引带动行业大数据上下游产业企业集聚发展,打造产业集群、培育产业生态圈。大力培育数据采集、生产、加工、研发和服务企业,支持传统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企业转型发展,规范政务及行业数据外包服务业务,加强对承接政务和行业数据解密、脱敏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
八是构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生态。从数据采集、数据生产、数据汇集、数据加工、产品研发、交换交易、融合应用、支撑服务体系、新业态构建等多个层面,建立我省大数据产业链。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探索“政产学研资用”相结合的大数据协同创新发展机制,构建统一的行业大数据交换、交易平台。建立数据交易(共享)市场体系及有关制度规范,完善技术保障和认证体系,规范数据资产流通行为,防范数据滥用和不当使用。建立完善大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数据安全和标准规范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
支持数据采集、解密、脱敏、清洗、资产标注、数据标签、价值评估、质量管理、责任保险、安全保护等环节第三方企业和机构建设。支持大数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入滇发展,扶持建立一批大数据研究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双创中心、数据安全中心等支撑机构。引导成立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组建大数据产业基金和各类产业孵化器。
为便于《指导意见》更具操作性,我们还将配套制定《实施办法》,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划分工作职责、明确投资主体、规范开放流程、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将《指导意见》的精神做实做细,切实激活数据潜力,推进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