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顶层设计,是推进供给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对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产生重大影响。为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装配式建筑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用机械组装、连接而成的建筑。装配式主要包括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和现代木(竹)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特征是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安全优先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颁布并不断修订装配式建筑工业化标准,并对作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筑工业化是未来建筑产业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从本质上讲就是用工业化改造传统建筑业,是建筑工业化的过程。一是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部品部件的预制率越高,安装施工相比现场手工作业所需要的时间越短,同时还能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二是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标准和质量。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的工厂化生产,使建筑在耐久性等方面明显提高。比如,装修饰面与墙板一次预制,强度远高于传统人工作业。三是能够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及垃圾污染。装配式建筑相比传统建造方式,生产建造过程中能做到节水、节能、节材,减少建筑垃圾、扬尘和噪声污染。四是能够推进建筑产业的创新驱动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和装饰装修一体化建造方式能加速全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促进全产业链全过程、各环节的创新协同发展,改变过去设计、生产、施工和装饰装修各环节孤立分散的状态,从而促进建筑材料及各类配套产品的生产符合建筑发展的要求,保证有效供给,更好地发挥建筑业的支柱作用。
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路径
我省发展装配式建筑要走多元化道路,同时加快产业现代化建设。多元化发展是指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现代木(竹)结构建筑都保证合适的比例和规模,不能单一推进某一种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要充分考虑我省建筑材料生产供应能力、经济实力、自然条件以及市场多元化需求,加强产业建设,大力培育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建设,以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的生产供应能力。
五、工作目标
国家刚性要求,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考虑到我省在过去两年已着手推进钢结构建筑,部分州市具有一定基础,但大部分州市还刚刚起步。为此,我省提出分两个阶段制定目标。一是到2020年,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其他每个州市至少有3个以上示范项目。二是到2025年,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达到40%;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一批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将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成为西南先进、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新兴产业。
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建设市场规模相对较大,有实力的企业较为集中,近3年来,3个州市每年的建筑业总产值合计与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合计,占全省的比例均超过60%,在建筑工业化发展方面更具优势,因此提高了3个州市的目标。
《实施意见》还明确: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使用装配式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商品房及装配式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各地要确定商品房住宅使用装配式技术的比例,并逐年提高。
六、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性,要求分级制定规划。编制实施《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及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分类、分地区发展装配式建筑,明确技术体系和产业布局。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及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重点实施区域和控制性指标。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完善技术标准、优化建筑设计方式、大力实施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提高装配化施工水平、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提升建筑品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七、政策支持
一是财政支持。充分发挥省财政建筑业奖励扶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依法依规不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支持,有条件的要对装配式建筑示范性工程项目给予支持。对属于政府承担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和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二是税费支持。支持拥有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建筑及配套新型建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开拓境外建筑安装市场,依法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且属于首套房的家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不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企业在缴纳质量保证金时,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费率按2%的标准执行。
三是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引导各类风险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发行债券,拓宽融资渠道。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的,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给予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优先放款。
四是土地支持。根据装配式建筑及产业发展要求,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所需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应保尽保。在土地供应中,要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五是技术支持。组建云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专家委员会,设立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等专家小组,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专家库,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六是服务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以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装配式建筑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招标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落到实处,《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工作考核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