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相关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我省是国家面向南亚和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陆上通道,边境线长达4060公里,有8个边境州市的25个县(市)分别与缅甸、老挝和越南接壤,漫长的国境沿线多无天然屏障,边境地区居民跨境通婚、放牧、耕作,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十分便捷。由于地缘区位特殊,陆路边境线长、口岸通道众多,边境情况复杂,导致边境管控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区走私现象突出,有不断增长的趋势,治理难度大,不法分子私开通道、绕越设关地、冲撞检查站、破坏高速公路设施、暴力抗法等疯狂走私现象屡禁不止,冻品、粮食走私频发,打击走私形势严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多次组织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职责不清,体制不顺;二是边境私开通道、私建码头等违法行为突出,缺乏有效治理措施;三是走私源头预防、系统治理措施、部门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四是流通领域走私监管措施不足,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处理缺乏管理手段;五是无主进口货物、物品的处理缺乏制度规范。
要有效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反走私综合治理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不能适应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省政府规章明确责任,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力度,以遏制走私多发、高发态势。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统一打击走私活动,有效开展综合治理,《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反走私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责任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关于综合治理私开通道、私建码头行为的措施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边境私开通道、私建码头行为,解决边境一线堵截的问题,《规定》明确: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二是沿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有效封堵或者切断私开的进出境通道,依法及时拆除私建的边境码头。三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边境沿线反走私基础设施、私开进出境通道、私建边境码头等行为。
(三)关于反走私预防措施
为了从源头预防走私行为,建立全方位治理制度,《规定》明确:一是综治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二是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预防和惩治利用车辆、船舶进行走私活动。三是运输经营单位执行货物运输登记管理制度,发现并及时报告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的线索。四是建立企业诚信守法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行政检查。五是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依法重点查处有关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取缔相关货物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
(四)关于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处理措施
为了有效处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规定》明确相关处理措施:一是进口货物、物品在办理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时,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二是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配套服务和便利条件。三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限。
(五)关于无主进口货物、物品的处理措施
为了解决反走私执法部门在海关监管区以外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进口货物物品问题,《规定》明确了相关处理措施:一是反走私执法部门在开列的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后,交综治机构协调处理。二是由查获地综治机构发布招领公告,依法拍卖。特殊货物物品可以依法先行处理。三是明确了无主进口货物、物品的认领、退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