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联兴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我局报送的有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含《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收悉,县水务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受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和《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的有关规定,县水务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同意云南联兴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2号基地取水许可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公司于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稼依镇新寨村民委袁家桥村正北方向400米处取用地下水资源。取水地理位置为:取水井1#东经103°57′35.52462″,北纬23°43′42.877596″;取水井2#东经103°57′47.18901″,北纬23°43′46.130592″;取水井3#东经103°57′49.27471″,北纬23°43′50.232144″;取水井4#东经103°57′51.74665″,北纬23°43′43.407984″;取水井5#东经103°57′45.95306″,北纬23°43′36.477659″;取水井6#东经103°57′49.04298″,北纬23°43′34.108572″;取水井7#东经103°57′59.54864″,北纬23°43′29.441136″;取水井8#东经103°58′2.522676″,北纬23°43′35.805828″;取水井9#东经103°58′7.891392″,北纬23°43′37.0434″;取水井10#东经103°58′10.28607″,北纬23°43′42.665448″;取水井11#东经103°58′26.62392″,北纬23°43′47.085276″;取水井12#东经103°58′19.94203″,北纬23°43′39.341748″;取水井13#东经103°58′15.84789″,北纬23°43′36.760512″;取水井14#东经103°58′45.54958″,北纬23°43′33.366035″;取水井15#东经103°58′37.67034″,北纬23°43′31.0323″;取水井16#东经103°58′36.27987″,北纬23°43′38.669916″;取水井17#东经103°58′31.33603″,北纬23°43′31.0323″;取水井18#东经103°58′28.82549″,北纬23°43′29.264339″;取水井19#东经103°58′58.17957″,北纬23°43′30.325116″;取水井20#东经103°59′0.188016″,北纬23°43′22.970280″;取水井21#东经103°58′30.56357″,北纬23°43′30.289763″。
二、原则上同意《砚山县联兴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2号基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年取水量分析结论,年取水量核定为6.7万m3/年,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用水。
三、取水期限:自2024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有效期为五年。取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你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四、你公司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对本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五、超许可取水:你公司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其超过部分将依照水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原标准加1至3倍征收水资源费。
六、退水方式及水质要求:退水方式为直接排放;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需将污水收集降解,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者周边农灌。
七、取用水期间,你公司应当接受县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对本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加强节约用水如有超计划取水的,我局将对超计划部分收取水资源费。你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
八、你公司应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确保水质达标,落实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若有重大水污染事件应及时上报我局。
砚山县水务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