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15:10:00     来源: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阅读次数:3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文山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2023〕—9)和《砚山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2023〕—12)文件精神,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共编制了五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公布。

 

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

境外捐赠审批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二、主管部门: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族宗教局初审)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

五、子项:

1.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实施要素〔000141104001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000141104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000141104001〕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00014110400101)

(四)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9号)

(六)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9号)

(七)实施机关:砚山县民族宗教局(由县民族宗教局初审)

(八)审批层级:州级

(九)行使层级:州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十三)初审层级:县级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9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4引导宗教界开展崇俭戒奢教育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5.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4.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提出审核意见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

第九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筹备组织,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是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0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无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州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二、主管部门: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族宗教局初审)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 。

五、子项:

(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实施要素〔000141107001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000141107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000141107001〕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00014110700101)

(四)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2.《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六)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七)实施机关: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族宗教局初审]

(八)审批层级:省级

(九)行使层级:省级,州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十三)初审层级:州级,县级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引导宗教界开展崇俭戒奢教育活动;

4.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提出意见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4.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5.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0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无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州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主管部门:

省民族宗教委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子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41105000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41105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00014110500001)

2.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00014110500002)

3.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00014110500003)

(四)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六)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七)实施机关: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登记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

(2)成立管理组织;

(3)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4.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5.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6)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7)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2.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材料:申请书,变更事项材料。

3.申请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材料:申请书,清算报告书。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许可证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四)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限制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000141105000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41105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00014110500001)

(四)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六)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七)实施机关: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

2.成立管理组织;

3.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4.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5.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6.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7.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许可证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四)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000141105000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41105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00014110500002)

(四)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六)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七)实施机关: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

2.成立管理组织;

3.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4.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5.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变更事项材料。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征求意见/听证

5.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四)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4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二、主管部门:

省民族宗教委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子项: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000141108000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000141108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00014110800001)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变更)(00014110800002)

(四)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六)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七)实施机关: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申请。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2.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3.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四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第五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2.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3.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4.信教公民代表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5.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

6.规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提供方应当主动了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2)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3)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4)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5)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6)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2.申请变更事项的申请书,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六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2.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3.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4.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5.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6.《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条:变更信教公民代表或者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十日前,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变更超过核准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告知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征求意见/听证

5.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无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十五、备注


附件5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二、主管部门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文山州民族宗教委;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五、子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二)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三)县(县级市、区、旗)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接受境外捐赠审批000141114003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000141114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接受境外捐赠审批〔00014111400301〕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接受境外捐赠审批〔00014111400301〕
(四)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六)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七)实施机关: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捐赠不附带条件;
2.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捐赠不附带条件;
(2)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2.《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引导宗教界开展崇俭戒奢教育活动;
4.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3.捐赠使用计划。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3.捐赠使用计划。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0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无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