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基本要素
发布时间:2023-12-05 15:15:28     来源: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369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2.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0001221080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1】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101】

(四)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六)监管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七)实施机关: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4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公安机关确认的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2.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公示、现场测量、勘察及复核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等。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0001221080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01】

(四)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六)监管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七)实施机关: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4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公安机关确认的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2.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公示、现场测量、勘察及复核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