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76—3122650、3120965。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云南省砚山县拖支白石灰岩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省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
建设单位: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
环评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评单位:云南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云南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薄克刚,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项目于2020年10月16日取得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020-532622-10-03-003973。建设性质:扩建。矿山开采矿种为普通建筑材料用页岩矿,项目生产能力为20万t/a,产品供给建设单位自己水泥厂(兴建水泥厂)使用,由兴建水泥厂自行破碎,不在本项目区内破碎。建设内容主要为办公室、宿舍、食堂、澡堂、材(油)料库、值班室、厕所、高位水池等建筑,按矿山道路要求修建矿山运输道路,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
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4.3万元,占总投资4.2%。
三、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结论分析(文本摘要)
8、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8.1环境保护措施
(1) 8.1.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8.1.1.1施工期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安排员工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以减少扬尘量,洒水次数根据天气状况而定,若遇到大风或干燥天气可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2)对粉状建筑堆料场采取有效篷布覆盖,使用时部分掀开,减少暴露面积,降低风动扬尘;
(3)在施工场地上设置专人负责弃土、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及时清理场地,改善施工场地的环境;
(4)规范车辆装载方式,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
8.1.1.2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本次评价要求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将废水引入沉淀池中进行沉清处理后回用于建筑材料的冲洗、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施工人员施工期使用临时旱厕,粪便污水经临时旱厕内粪便收集池收集后委托周边村民清掏用作农肥,较清洁污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作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不外排。
8.1.1.3施工期声环境保护措施
(1)在施工阶段,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
(2)合理布局施工场地,施工时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场地中部并安装减震垫;
(3)降低机械设备噪声声源级,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另外,运输车辆通过村庄时应减速、禁鸣;
(4)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减小噪声源强。
8.1.1.4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开挖出来的废弃土石方全部运至排土场进行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其中回收可回收的,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用作矿山道路回填,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到生活垃圾收集桶后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
(2) 8.1.2开采期环境保护措施
8.1.2.1开采期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无组织废气防护措施
1)露天采场区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
①爆破前对地表洒水保持湿润、配备洒水车喷淋洒水抑尘;
②矿区采取湿式凿岩,设置喷水软管,配置洒水车,用于对非雨天采场和道路的洒水降尘;
③进行爆破作业时应要求撤出全部工作人员,待爆破结束、粉尘散尽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地点作业;
④项目采场区采取洒水洒水降尘设施,配备活动软管喷洒装置对爆堆等进行喷雾洒水;
⑤项目采用带捕尘装置的潜孔钻进行凿岩、钻孔等作业;
⑥工人则应配备口罩、防尘眼镜等个人防护工具;
⑦装车过程中尽量降低装载机的装载抬高,并禁止超载;
⑧合理安排开采计划,如开采一段时间(如一两年)后及时对已开采区域进行平整覆土,并种植植被,一方面将起到美化环境的效果,一方面能起到抑尘的作用。皮带运输机密封处理,下料口设置防尘罩;排土场设置喷水软管,用于对排土场洒水降尘;
2)道路扬尘防治措施
配置洒水车,用于对非雨天矿山道路的洒水降尘,项目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进一步降低粉尘的影响。
3)工业场地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
工业场地区堆料区域需搭建堆料棚,设置顶棚、三面围挡高度不低于原料高度的档墙,堆放区应采取硬化措施,并在堆放场地区内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定期对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4)排土场扬尘防治措施
排土场设置喷水软管,用于对排土场洒水降尘,且采取覆盖措施。
5)配置洒水车,用于对输送廊道周边区域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2)破碎站粉尘防治措施
①破碎站设置于密闭的厂房内开展生产,并设置除尘设施,业主拟采取袋式收尘器(风机风量33000m3/h、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且在安装收尘设施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及安装;②破碎机卸料口处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③输送带全线密闭,同时在集中下料口安装抑尘设施(如帆布、软管、铁皮圆筒等)降低生产粉尘影响;④环评要求建设单位重视环保设施的维护,加强收尘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若发生非正常排放时,禁止生产,应及时排除故障隐患,待除尘设备维修完善后,确保收尘设施的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杜绝发生粉尘污染事故;⑤收尘设施涉及的零件需配备两套,一用一备;⑥排气筒排气口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进行年度监测,保证破碎站粉尘达标排放。通过上述措施后,破碎站粉尘对环境可接受。
(3)食堂油烟防治措施
食堂厨房油烟应采用处理效率≥60%,以上的抽油烟机对食堂油烟进行处理,通过预设的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8.1.2.2开采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1)地表水防治措施
①矿山开采区外围建设截排水沟,防止上游雨水进入开采区,避免雨水冲刷作业开挖面形成含有泥沙的地表径流;
②根据本项目各功能区的布设情况和地形条件,布设截排水沟且新建初期雨水收集池(总容积250m3,雨水收集池具体数量根据开采区情况及需要进行设置),项目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处理,作晴天项目洒水降尘利用;
③非雨天需定时定期洒水降尘,规整矿区环境,尽量保持矿区环境的整齐清洁;
④办公生活区建设1个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委托周边农户清掏用作农肥。
(2)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按照设计的开采境界进行采矿,杜绝越界开采,避免雨天进行开采。
8.1.2.3开采期声环境保护措施
(1)爆破噪声
①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进行爆破作业,选取合理的炸药单耗。
②根据预计采用多段微差起爆,分段越多,爆破噪声和振动越小,禁止采用一次性大爆破的方式。
③选择合理的孔网参数,精确地进行炮孔定位,防止采用过大的超深。
④选择合适的装药结构,可通过不偶合装药、空气间隔装药、孔底为空气垫层的装药结构,降低爆破振动。
⑤选择合适的炸药,调整爆破工程传播方向,从而降低爆破噪声和振动。
⑥选取固定时间进行爆破并在爆破前1小时需采用口头或张贴布告的形式告知拖支白村村民爆破注意事项及爆破时间,爆破前5分钟需对拖支白村-文山市乡村道路(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进行车辆拦截,严禁车辆驶入。
⑦矿山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让职工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声响信号的意义;爆破采用定时爆破,让职工有规律地避炮,合理、安全地安排劳作时间;在爆破警戒线外设置明显标志,爆破前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爆破时派专人负责警戒,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爆破警戒线范围以内;爆破工作应由爆破工程队统一实施。
(2)设备噪声
①设备选型时选用功能好、噪音低的生产设备。
②加强开采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管理,保证机械处于低噪声、高效率的良好工作状态。并对老化和性能降低的旧设备进行及时更换,以此降低磨擦,降低噪声强度。
③给设备安装减振垫、消声器等,以减小噪声源强。
④给空压机、发电机等大噪声设备搭建简易操作棚,降低声环境影响。
⑤给生产员工佩带耳塞,加强劳动保护,保证每日8h的劳作时间,避免一班长时间高强度进行作业。
(3)车辆噪声
生产期间应加强车辆维护、运输管理,限制车速、减少鸣笛。
8.1.2.4开采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
(1)本项目建设规模为300万t/a(110.29万m3/a),项目开采废石料产生量约为4.38万m3/a。项目开采废石料临时堆放至工业场地区临时堆放场地,后期直接外卖;项目运营期剥离表土产生量为1.1万m3/a。项目剥离表土临时堆放在项目排土场内,用于后期采空区复垦使用。对环境影响可接受。
(2)办公生活区设置若干个生活垃圾桶,产生的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收集桶集中收集后,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
(3)化粪池污泥委托周边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4)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设有明显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执行。
危废暂存间要求:①危废暂存间必须设置避雷设备;②废油液收集罐储存室应设置在阴凉通风处,避免日光直**射,库温控制在30℃下为宜;③危废暂存间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材料制造,建筑材料必须与机油、汽油、柴油相容;④危废暂存间均需要设置照明措施和观察口;⑤危废暂存间地面必须为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痕;⑥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⑦危废暂存间室周围设置截排水沟。
8.1.2.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开采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开采作业面范围,禁止开采人员在非开采占地区域乱采乱挖;
(2)分区开采、边采边生态修复,确保开采完毕已基本完成土地平整和植被生态修复完成;
(3)项目运营期文明作业,禁止在矿区及周边进行狩猎或人为开挖破坏动物栖息地等活动;
(4)项目合理安排开采时序,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平整覆土并绿化;
(5)项目应对塌陷区进行土地复垦,并设立防护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复垦过程中应并加强地表位移监测,确保地表塌陷区复垦人员的安全。
2、闭矿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项目在服务期即将到期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请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服务期满后立即实施关闭或封场计划。
(2)土地复垦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复垦责任范围主要包括采场、排土场、工业场地区、办公生活区、道路区、排水沟及影响区。
露天采场区: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场布设15个台阶(1615m—1495m),14个斜坡,1个底部平台(1485.0m)。根据采场损毁地类情况,结合周边地类多为灌木林地、裸地,初步设计将采场边坡平台(1510m—1580m)复垦方向为有林地,底部平台(1485m)复垦方向为旱地(底部平台新建田间路754m,新建排水沟1688m)、边坡复垦方向为人工牧草地。
道路区: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初步设计将采场公路复垦方向为有林地,采场公路影响区复垦方向为人工牧草地,部分采场公路保留,方便村民耕作。
排土场区: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布置,排土场平均堆高约2.5m,本方案地质环境保护部分设计利用编织袋装碎石土作排土场边坡支挡,排土场弃渣随生产进行逐步用于采场公路修复、垫路维护,待使用结束后,方案初步设计顺势其复垦方向为有林地地。
工业场地区: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布置,临时堆矿场待矿山生产结束后,根据临时堆矿场损毁周边地类情况,结合周边地类多为灌木林地、裸地,初步设计临时堆矿场通过复垦工程措施,复垦方向为有林地。
办公生活区: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布置,办公生活拟损毁区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及材料库等损毁区域,这些场地使用前将进行场地挖损、平整、修建建构筑物,待使用结束后,将临时建筑物拆除,方案初步设计顺势其边坡复垦为人工牧草地,生活区平台复垦方向为旱地。
复垦质量要求根据土地复垦的可行性分析结果、按照复垦土地用途、参考《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1995)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GB/T 30600-2014),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的确定。本项目复垦耕地参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GB/T 30600-2014),复垦林地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结合复垦单元的划分,根据复垦后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如下复垦质量要求:
1)耕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复垦为旱地田面坡度 不宜超过25°。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林网等)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等标准,以及云南省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3~5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粮食及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复垦后旱地平均质量等别不低于10.0 等。
2)复垦为林地、草地的质量要求
有效土层厚度大于30cm,西部干旱区等生态脆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确无表土时可采用无土复垦、岩土风化物复垦和加速风化等措施;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云南省林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林地建设满足《生态公益林建设 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GB/T 18337.4)的要求;3~5年后,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郁闭度应分别高于0.3、0.3和0.2,西部干旱地区等生态脆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种植密度标准:采用林草结构,按照每公顷2500 株乔木,撒播草籽,撒播草籽按照60 公斤/亩,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后郁闭度≥0.3。
(3)植被恢复
根据矿区植被种类和土壤特性,宜种植水保型薪炭林和灌木及种草。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立体型林草面,以利涵养水土、改善生态环境。
(4)加强管理
关闭或封场后,露天开采场的开采面、开采平台以及露天开采场区等仍存在很大的水土流失隐患,仍需继续维护管理。
8.1.2.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露天采场防范措施
①露天采场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②及时消理边坡上的浮石;
③在露天采场上方山坡修筑截水沟,将雨季坡面水引流至采场外围冲沟,以避免冲刷采场边坡,减少矿坑涌水量。截流沟应有防渗措施,并保证排水畅通。
④定期对边坡及后山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⑤对边坡设置监测点进行边坡稳定性监测分析,若边坡存在失稳可能,施工机械及人员应尽快撤离;
⑥严格按安全评估措施要求施工。
(2)爆破风险防范措施
①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书的要求进行作业,作业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检查边坡情况,坡脚、坡面上是否有人作业;雨、雪、雾的天气禁止作业;
②露天爆破时控制爆破方向,使爆破方向背离村庄以及矿部生活区,并严格控制每次爆破的装药量;
③爆破采用定时爆破,让职员有规律地避炮,同时加强员工和附近村民的安全教育,让职工和村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声响信号的意义;
④矿山设立爆破警戒线,在显著位置安设明显标志,爆破时由专人负责对过往车辆、行人以及矿区周边耕地务农人员进行监管,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爆破警戒线内;
⑤爆破后及时消理边坡上浮石。
8.2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
(3) 8.2.1方案可行性论证
项目环保措施包括开采期和闭矿期。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的方案主要为源头削减和沉淀削减,采取的方案容易实施且处理效果明显。闭矿期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植被和生态管理措施。
8.2.1.1废气处理方案
项目产生废气包括有组织粉尘及无组织粉尘。无组织粉尘处理方案主要为源头削减,矿区采取湿式凿岩,设置喷水软管,配置洒水车,用于对非雨天采场和道路的洒水降尘;项目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进一步降低粉尘的影响;工业场地区堆料区域需搭建堆料棚,设置顶棚、三面围挡高度不低于原料高度的档墙,堆放区应采取硬化措施,并在堆放场地区内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定期对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排土场设置喷水软管,用于对排土场洒水降尘,且采取覆盖措施;破碎站设置于密闭的厂房内开展生产,并设置除尘设施,业主拟采取袋式收尘器(风机风量33000m3/h、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机卸料口处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输送带全线密闭,同时在集中下料口安装抑尘设施(如帆布、软管、铁皮圆筒等)降低生产粉尘影响。
8.2.1.2废水处理方案
项目沿矿山开采区建设截排水沟,防止上游雨水进入开采区;根据项目矿区地势,矿山开采平台、矿山内部道路一侧设置截排水沟,末端连接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作晴天项目洒水降尘利用,本项目矿山为非金属矿山开采,初期雨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经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后SS显著降低,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生活污水主要为食堂污水和员工日常生活清洗污水,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BOD5、COD、NH3-N、动植物油等,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8.2.1.3噪声防治方案
项目噪声来源于矿山开采区,主要通过源头削减、距离衰减和加强管理的方式减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设备管理,保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对加工设备加装消音器,矿区运输道路附近村庄设置禁鸣标识牌;运输车辆禁鸣、限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2.1.4固体废物处置方案
开采期项目开采废石料产生量约为4.38万m3/a。项目开采废石料临时堆放至工业场地区临时堆放场地,后期直接外卖;开采期剥离表土产生量为1.1万m3/a。项目剥离表土临时堆放在项目排土场内,用于后期采空区复垦使用;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周边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定期清掏干化后清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设有明显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固体废物处置率100%。
(4) 8.2.2工艺可行性论证
本次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中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直接开挖建设,施工工艺简单,且有较好的处理效果。初期雨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SS 显著降低,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生活污水污染物含量相对较低,污水量较小,经化粪池处理后清掏用作农肥。
大气防护措施主要包括湿法凿岩、配置洒水车、设喷淋软管、破碎过程设置收尘设施、道路及堆放区进行硬化措施等,类比同类采石场项目,通过以上措施有效抑制矿山开采过程产生的粉尘扬尘,环境效益显著。
声环境治理措施主要是加强设备管理,保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对加工设备加装消音器,矿区运输道路附近村庄设置禁鸣标识牌;运输车辆禁鸣、限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可有效降低矿山生产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加强管理,有效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生活垃圾桶可直接购入合格产品进行使用,为较为简单的环保设施,项目固体废物处置率100%。
综上所述,本次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施工工艺简单,易操作,部分环保设施可直接购入合格产品进行使用。
(5) 8.2.3经济可行性论证
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4.3万元,占总投资4.20%。
项目环保措施主要为破碎设备收尘设施、密闭措施、喷淋设施、专用洒水车、洒水软管、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活垃圾桶等,该部分措施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较小。环保投资虽是一次投入,但可以带来较大的环境效益。
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施工工艺简单,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资金投入较低,但是可满足相应的环保要求;生活垃圾桶,环保投资资金相对较低,但可以促使项目区在美化环境、卫生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因此,本次环评提出的环保设施投资较小,具有一定的经济可行性。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既对应又统一,互相影响制约,又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因此协调好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是十分重要的。本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经济损益进行分析评价。
9.1环境效益
(6)
本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4.3万元,占总投资4.20%,项目环保投资一览表详见表9.1-1。
表9.1-1 项目环保投资一览表 | ||||||
时段 | 项目名称 | 污染物 | 治理措施 | 投资概算(万元) | 备注 | |
施工期 | 废气处理措施 | 施工扬尘粉尘 | 降尘洒水、建筑材料加盖篷布 | 2.0 | 环评要求 | |
运输扬尘 | 进出场地入口硬化、出场车辆轮胎冲洗设备 | 2.0 | ||||
废水处理措施 | 施工废水 | 简易施工废水收集沉清池 | 1.0 | |||
生活污水 | 旱厕1座 | 0.2 | ||||
噪声防治措施 | 施工噪声 | 临时隔声屏障、减振垫等 | 1.0 | |||
固废处置措施 | 生活垃圾 | 临时垃圾收集设施 | 0.8 | |||
运 营 期 | 地表水环境 保护措施 | 初期雨水 | 初期雨水收集池(总容积250m3) | 3.3 | 环评要求 | |
新建截水沟,导流矿区降雨径流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 | 5.0 | 企业拟建 | ||||
生活污水 | 化粪池一个,容积为5m3 | 2.5 | ||||
大气环境 保护措施 | 无组织粉尘 | 露天采场区及道路除尘 | 矿区采取湿式凿岩,设置喷水软管,配置洒水车,用于对非雨天采场和道路的洒水降尘 | 20.0 | 企业拟建 | |
工业场地降尘 | 工业场地区堆料区域需搭建堆料棚,设置顶棚、三面围挡高度不低于原料高度的档墙,堆放区应采取硬化措施,并在堆放场地区内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定期对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 2.0 | 环评要求 | |||
排土场降尘 | 设置喷水软管,用于对排土场洒水降尘,且采取覆盖措施。 | 3.0 | 企业拟建 | |||
破碎粉尘 | 破碎站设置于密闭的厂房内开展生产,并设置除尘设施,业主拟采取袋式收尘器(风机风量33000m3/h、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机卸料口处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输送带全线密闭,同时在集中下料口安装抑尘设施(如帆布、软管、铁皮圆筒等)降低生产粉尘影响。 | 10.0 | ||||
输送廊道粉尘 | 密封设置,并设置喷淋设施洒水降尘。 | 10.0 | ||||
食堂油烟 | 一台抽油烟机并配套排风管道,抽油烟机处理效率≥60%。 | 2.0 | 环评要求 | |||
声环境 保护措施 | 设备噪声 | 对加工设备加装隔声、减振措施 | 2.0 | 环评要求 | ||
车辆噪声 | 设置禁鸣标志 | 0.5 | ||||
固体废物 | 废土石 | 排土场位于露天采场南东部沟内 | 10.0 | 企业拟建 | ||
危废 | 危废暂存间1间,基础必须防渗,周围设置截排水沟,设置明显标识 | 2.0 | 环评要求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桶若干 | 1.0 | 企业拟建 | |||
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 | 对采矿区进行平整覆土和植被恢复,在矿山服务期限内开采结束后,应对露天采场进行封场绿化 | 200.0 | 企业拟建 | |||
其 他 | 环境评价费 | - | - | 6.0 | - | |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费用 | - | - | 5.0 | -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 - | 3.0 | - | ||
合计 | - | - | 294.3 | - |
(7)
由表9.1-1可知,本项目环保投资294.3万元,占总投资4.20%。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工作时,已充分考虑了项目在投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及影响,为环境保护投资预设了资金,对于加强公司的环境管理,改善区域环境,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各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的高效正常运转,做到达标排放,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就能把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1、项目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有利于砚山县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培育和发展。项目建成后可为社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对降低失业率、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正面影响。
2、项目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公正、公开、公平的取得采矿权,开采生产多个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可有效抵制石料资源私自买卖、私挖乱采现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稳定的石料供应和服务,从而促进建筑建材等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地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定居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将会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
9.3经济效益分析
云南省砚山县拖支白石灰岩矿,经地质、经济、可行性综合论证,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实现年销售收入8400万元,年均税前利润1932万元,税后利润580.80万元,净利润435.60万元,投资利润率10.18%,投资回收期9.82,与露天矿山开采行业基准收益率基本相同。该项目的开发利用资源有保证,矿山开采简便,未来企业经济效益较好。项目的建设在为国家创造大量的税收外,还可解决部分当地百姓的就业问题。具备了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是经济效益较好的建设项目。
9.4项目正负效益分析
(8) 9.4.1项目正效益
(1)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住地分散,劳动力充足,以农业为主,经济较落后。因此,项目的建设可以加速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可有效抵制石料资源私自买卖、私挖乱采现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稳定的石料供应和服务,从而促进建筑建材等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地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定居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
(3)有利于增加当地就业机会。
(9) 9.4.2项目负效益
(1)项目建设投产后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噪声、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带来污染问题;
(2)矿区开采后可能会出现小规模的滑坡、泥石流等问题,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10) 9.4.3项目正负效益对比
通过以上正负效益分析可以看出,项目建设既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当地就业机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乱采浪费等正效益,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益。但经分析认为,项目的负效益可以通过人为的努力而减轻或避免。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在开采运营过程中,建设中投入了一定的环保费用,能有效的保护环境而不致使当地环境功能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只要认真落实环保措施,就可以使项目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保证项目的正效益大于负面效益。综合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来看,本项目的环境经济效益是可行的。
10项目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1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非金属矿开采,主要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对照《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年本)》,项目不属于云南省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云南省现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10.2规划符合性分析
(11) 10.2.1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符合性分析
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项目在准入条件范围内,符合要求。具体分析见表10.1-1。
表10.1-1 项目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对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内容 | 项目符合性 | |
准入条件 | 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30万t/a,已有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矿山不得小于10万t/a,露天开采服务年限不得少于6年)规定的。 | 本矿山为新建矿山,开采规模300万t/a,服务年限12.14a。 |
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 周边无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采矿矿界周边300m范围内无其他矿权。 | |
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 不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不属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 | |
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m,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m,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 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最近村庄(拖支白村)距离为600m,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大于300m,可视范围内无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 | |
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12) 10.2.2与《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根据《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禁止开发区域。项目开采对象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不属于《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产资源。
项目开采对象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不属于《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产资源。本项目矿区占地面积为0.256km2。
项目在矿山开采中应着重控制地表裸露面积,采取逐步开采,逐步进行植被恢复措施,及时在废弃开采地带覆土植被。避免产生大面积水土流失,在很大程度上不会减弱该地区生态防护效能。项目后期进行植被恢复时做好环境管理工作,保证植被恢复资金到位,另外一方面在树种选择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进行生态的恢复,并且在绿化植树后要进行管理维护,保证一定的成活率,在这种条件下可保证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避免出现石漠化。
因此,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符合《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要求。项目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进行植被恢复,生态保护措施满足《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中提出的保护措施与发展方向,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当地生态功能造成较大影响。
(13)
项目为非金属矿产开发活动,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的相关规定,项目不属于禁止及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具体分析见表10.1-2。
表10.1-2 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对照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内容 | 项目符合性 | |
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 本项目不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 |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 本项目矿区不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 |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 本项目矿山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 |
4、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 本项目闭矿后采取植被恢复等措施,可以恢复生态环境 | |
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 项目矿山不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 |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 项目矿山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 |
(14) 10.2.4与《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砂石开采行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对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砂石开采行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172 号),项目不属于严格环境准入的相关要求范围内,符合要求。具体分析见表10.1-3。
表10.1-3 项目与《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砂石开采行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对照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砂石开采行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容 | 项目符合性 | |
严格环境准入的相关要求 |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 | 矿山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
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 不属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 | |
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距离小于500m的 | 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最近村庄(拖支白村)距离为600m | |
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 周边无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旅游线路 |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15) 10.2.5与生态红线保护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根据附件4:矿山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查询审批表可知,未涉及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10.3选址合理性分析
云南省砚山县拖支白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属新建矿山,位于砚山县城177°方向,直距约11km处,行政上隶属砚山县盘龙彝族乡拖支白自然村所辖。
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矿区及周边200m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及特殊保护的文物古迹和文化、自然遗产等;不属于“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的建设项目”;项目矿区周边区域内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分布,因此,本矿山基本适宜建设。
项目矿区面积0.256km2,不涉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矿区内无古树名木,也无珍稀、濒危或需要特殊保护的动植物存在。评价认为矿山开采对项目区内森林资源、生物多样性、生态效能、林业发展影响较小,后期通过覆土,种植草或灌、乔木,逐步恢复已开采区域的生态环境,使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在开采开采期间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均能得到妥善处理,不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因此,项目建设对周围敏感点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但影响是短暂的,项目开采的同时及时对区内实施复垦及生态恢复措施,积极改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项目矿山选址合理可行。
10.4排土场选址合理性分析
矿山排土场区主要堆放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表土及施工废土石,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排土场地质环境质量中等,场址地基满足承载力要求;不处于断层上以及溶洞区范围内,且排土场所在区域发生天然滑坡和塌陷的地质灾害风险较小;周边无江河、湖泊和水库,不属于洪泛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土场雨天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很小。排土场位于距离村庄较远一侧,位于露天采场南东部沟内,规模较小,对居民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小。项目区周围不涉及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此外,项目排土场容量可满足项目废土石堆放要求,排土场周边设截排水沟,设临时挡墙,满足环保和水土流失保护措施要求。
综合来说,项目排土场选址合理。
10.5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
综上所述,矿山平面布局合理,环保设施设置合理,从环评角度讲,本项目矿山平面布局合理。
10.6结论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年本)》,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砂石开采行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172号)等相关技术规范政策。矿山选址合理,排土场选址合理;矿山各功能区及环保设施布局合理。
1.1环境保护管理计划
(16) 11.1.1管理机构
在项目施工期、生产期,项目业主应建立自上而下的专职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制,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切实落实施工期、生产期各项环保措施,环境管理机构如图11-1、11-2。
环境管理科室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持法规和标准。
(2)随着工程进展情况,不断落实环评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保护措施与工程同步协调进行。
(3)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协同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环境问题,以及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领导并组织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负责各类环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证各类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监测结果,优化污染防治措施。
(5)完成项目环境监控规定的各项目监控任务,按有关规定编制各种报告与报表,并负责向上级领导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呈报。
(6)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环境保护意识。
(7)参与项目的污染事故调查,协调环境问题的解决。
(17) 11.1.2环境保护管理计划
为了切实减轻环境影响,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计划,在项目运作的各个阶段,应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计划:
(1)施工阶段: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在施工中;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的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审查。
(2)生产阶段:矿山建设单位成立专职的环保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环境管理、环保设施的维护,落实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的应急措施。
11.2环境监理
(18) 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环境监理依据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和依法签订的监理、施工承包合同。按环境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履行环境监理义务,独立、公正、科学、有效地服务于工程,实施全面环境监理,使工程在设计、施工、营运等方面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19) 环境监理应遵循的原则
从事工程建设环境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确立环境监理是“第三方”的原则,应当将环境监理和业主的环境管理、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执法严格区分开来,并为业主和政府部门的环境管理服务。
环境监理应纳入工程监理的管理体系,不能弱化环境监理的地位。监理工作中应理顺和协调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及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为做好环境监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规范化的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有序展开。
(20) 环境监理范围、阶段
环境监理范围:工程所在区域与工程影响区域。
工作范围:施工现场以及上述范围内生产施工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工程运营造成环境影响所采取环保措施的区域。
工作阶段:①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②施工阶段环境监理;③工程保修阶段(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环境监理。
(21)
(1)编制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方案;
(2)按工程建设进度、各项环保措施编制环境监理细则;
(3)按照环境监理细则进行施工期环境监理;
(4)参与工程环保验收,签署环境监理意见;
(5)监理项目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档案资料、验收环保监理报告。
(22)
施工期的监理计划见表11.2-1。
表11.2-1 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
监理项目 | 监理点位 | 监理时间、频次 | 实施机构 | 监督机构 |
生态环境 | 施工场地等 | 随时抽查 | 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单位 |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
水环境 | 施工场地施工点 | 随时抽查 | ||
声环境 | 声环境敏感点 | 随时抽查 | ||
环境空气 | 材料堆放场等 | 随时抽查 |
3环境监测计划
(23)
建设单位不具备单独进行监测的能力,因此,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工作。
(24)
项目所有环保设施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为便于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本报告提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基本内容详见表11.3-1,具体验收项目应根据验收时国家的各类标准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建设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是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监测,为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并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主要为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具体监测计划见表11.3-2。
表11.3-1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 ||||||||||
内容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执行排放标准 | ||||||
废气 | 无组织 | 矿区上风向监测点1个、下风向3个监测点位 | 颗粒物 | 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确定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1.0mg/m3 | |||||
有组织 | 破碎站收尘器进出口 | 颗粒物 | 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确定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排气筒高度15m | ||||||
噪声 | 矿区及工业场地周围 | LepA(dB) | 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确定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表11.3-2 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表 | ||||||||||
内容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执行排放标准 | ||||||
废气 | 无组织 | 矿区上风向监测点1个、下风向3个监测点位 | 颗粒物 | 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确定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1.0mg/m3 | |||||
有组织 | 破碎站收尘器出口 | 颗粒物 | 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确定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排气筒高度15m | ||||||
噪声 | 矿区及工业场地周围 | LepA(dB) | 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确定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
注:以上监测计划须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由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进行监督。
(25)
每次监测结束后,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按年度考核,必须把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评价,审核后资料按档案管理规范编号存档,并同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以便落实环保措施,作为今后区域环境管理及政府决策使用。如果监测结果表明,环境参数的监测值超过了既定目标,本项目的环境管理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和找出存在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1.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工程所有环保设施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一览表见11.4-1。
表11.4-1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一览表 | |||
项目 | 处理对象 | 处置措施 | 处理效果 |
废废气 | 破碎扬尘 | 破碎站设置于密闭的厂房内开展生产,并设置除尘设施,业主拟采取袋式收尘器(风机风量33000m3/h、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机卸料口处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输送带全线密闭,同时在集中下料口安装抑尘设施(如帆布、软管、铁皮圆筒等)降低生产粉尘影响。 | 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排气筒高度15m |
露天采场区及道路粉尘 | 矿区采取浅眼凿岩,钻孔时采用湿法钻孔,水封爆破方式,并设置喷水软管,配置洒水车,用于对非雨天采场和道路的洒水降尘。另外,项目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进一步降低粉尘的影响。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1.0mg/m3 | |
输送廊道粉尘 | 密封设置,并设置喷淋设施洒水降尘。 | ||
工业场地降尘 | 工业场地区堆料区域需搭建堆料棚,设置顶棚、三面围挡高度不低于原料高度的档墙,堆放区应采取硬化措施,并在堆放场地区内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定期对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 ||
排土场粉尘 | 设置喷水软管,用于对排土场洒水降尘,且采取覆盖措施。 | ||
食堂油烟 | 食堂设置一台抽油烟机并配套排风管道,抽油烟机处理效率≥60%。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
污 水 | 初期雨水 | 在新建露天采场、排土场和工业场地区边缘周围新建截排水沟,导流矿区降雨径流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 | 回用于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
在新建露天采场、排土场和工业场地区截水沟下游修建初期雨水收集池,总容积250m3,雨水收集池具体数量根据开采区情况及需要进行设置。 | |||
生活污水 | 办公生活用房西面设置一个容积为5m3化粪池 | 用作农肥 | |
噪 声 | 机械设备噪声 | 对加工设备加装隔声、减振措施,矿区运输道路附近村庄设置禁鸣标识牌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爆破噪声 | 选取固定时间进行爆破并在爆破前1小时需采用口头或张贴布告的形式告知拖支白村村民爆破注意事项及爆破时间,爆破前5分钟需对矿区周边300m范围内道路进行车辆拦截,严禁车辆驶入。 | ||
固体废弃物 | 废土石 | 项目开采废石料临时堆放至工业场地区临时堆放场地,后期直接外卖。剥离表土临时堆放在项目排土场内,用于后期采空区复垦使用。 | 处置率100% |
危险废物 | 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产生危废运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桶若干 | ||
生态 | 服务期满后对项目区所有裸露地面进行环境治理 | 不降低现有生态功能 |
12.1项目概况
云南省砚山县拖支白石灰岩矿
建设单位: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砚山县盘龙彝族乡拖支白村
矿区范围面积:0.256km2
矿山开采规模:300万t/a
开采方式:采采用露天开采(沿采场水平台阶推进,垂直水平台阶布置工作面,缓帮作业),矿石采用中深孔凿岩爆破开采
产品方案:公分石,矿石块度≤50mm。
总投资:7000万元
服务年限:12.14年
12.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1)环境空气
根据《云南省文山州2019年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砚山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良好,评价结果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域。建设单位委托红河绿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至11月21日对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进行了监测,根据检查结果可知,项目区PM10和TSP的监测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2)地表水
项目附近地表水体为东侧600m处南利河。根据《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南利河属于红河流域,泸江一级支流,水环境功能为饮用二级、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水功能类别为Ⅲ类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2019年环境状况公报》,南利河2019年监测结果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3)声环境
根据红河绿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至25日对项目区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监测点噪声昼夜监测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4)生态环境
项目区范围内动植物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项目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也不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迁徙的主要通道。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废气
1)无组织粉尘
无组织粉尘包括采矿过程产生的爆破废气、钻孔粉尘、铲装粉尘、车辆运输扬尘、排土场地表扬尘和工业场地内扬尘。
根据AERMOD模型预测结果,无组织粉尘在其下风向,随着距离的增加,悬浮颗粒物的浓度有所增加,达到最大落地浓度后开始下降。露天采场区、排土场产生的无组织粉尘中TSP正常排放情况下最大落地浓度为51.559ug/m3,出现距离为342m,占标率为5.7288%。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对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按3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因此折算后为项目正常排放下无组织粉尘日均最大落地浓度(342m处)为0.0172mg/m³,项目叠加区域背景值0.098mg/m³后为0.115mg/m³,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300ug/m3(0.3mg/m³)的要求。另外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要求为:“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因此,采用估算预测最大落地浓度评价达标情况,因此,TSP正常排放情况下最大落地浓度为0.115mg/m³(叠加背景值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项目无组织排放浓度厂界达标。
2)有组织粉尘
项目有组织粉尘主要为项目破碎站产生的破碎粉尘,破碎粉尘产生量为1500t/a,产生速率约为625kg/h。其中约90%为粒径较大的粉尘,10%为5-10um的扬尘。根据建设方提供资料,项目破碎站设置于密闭的厂房内开展生产,并在破碎机卸料口处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同时在集中下料口安装抑尘设施,除尘效率80%,并设置除尘设施,业主拟采取袋式收尘器(风机风量33000m3/h、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粉尘综合除尘效率可达到99.7%,则项目破碎站粉尘排放量为4.5t/a,排放速率1.88kg/h,排放浓度56.25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排气筒高度15m。
3)输送廊道粉尘
项目输送廊道密闭设置,下料口直接与兴建水泥厂破碎机出料皮带密闭连接,抑尘效率为99%,则输送系统粉尘排放量为0.03t/a,排放速率为0.0125kg/h,排放浓度0.2mg/m3,该部分粉尘产生量不大,为无组织排放,环评建议建设方在输送廊道周边区域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处理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大。
4)食堂油烟
食堂产生的油烟通过风量为400m3/h的抽油烟机处理后排放,排放浓度为1.13mg/m3,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即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2、废水
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收集到初期雨水收集池后用于项目区道路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委托附近村民清掏用作农田施肥,不外排。
3、固废
(1)本项目建设规模为300万t/a(110.29万m3/a),项目开采废石料产生量约为4.38万m3/a。项目开采废石料临时堆放至工业场地区临时堆放场地,后期直接外卖;项目运营期剥离表土产生量为1.1万m3/a。项目剥离表土临时堆放在项目排土场内,用于后期采空区复垦使用。
(2)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收集桶集中收集后,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处置率100%;
(3)化粪池污泥委托周边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处置率100%;
(4)初期雨水收集池底泥:初期雨水收集池定期清掏干化后清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处置率100%。
(5)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设有明显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率100%。
4、噪声
在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12.4总量控制
(1)废水
本项目无外排废水,故无须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2)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外排颗粒物(PM10)年排放量为4.5t/a;无组织粉尘(TSP)年排放量为5.38t/a,合计总排放量为4.146t/a。
本项目总计粉尘年排放量为9.88t/a。
(3)固废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300万t/a(110.29万m3/a),项目开采废石料产生量约为4.38万m3/a。项目开采废石料临时堆放至工业场地区临时堆放场地,后期直接外卖;项目运营期剥离表土产生量为1.1万m3/a。项目剥离表土临时堆放在项目排土场内,用于后期采空区复垦使用。生活垃圾30kg/d,9t/a,产生的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收集桶集中收集后,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化粪池污泥产生量为0.075t/a,委托周边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初期雨水收集池底泥产生量为24.29t/a,定期清掏干化后清运至拖支白村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置。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0.1t/a,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设有明显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固废处置率100%。
建设单位2020年8月28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初稿形成后,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11日-21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环球时报(两次)、拖支白村村委会公示栏同步进行了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12.6评价总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的产业政策,符合区域规划要求。项目的建设能够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有积极作用。通过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可避免地对采场周围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景观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严格落实设计及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后,可有效减缓矿山建设对生态、地表水和大气等环境的影响,并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该项目的建设体现了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效益的统一,得到了当地居民和政府的支持。总体而言,建设单位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对策,就可以使项目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所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