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 height=""
干河彝族乡网上办、直接受理、马上办、最多跑一次、就近办、全城通办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方式 | 受理地点 | 办理时限 | 事项办理方式 | |||||
网上办 | 直接受理 | 马上办 | 最多跑一次 | 就近办 | 全城通办 | |||||||||
1 | 干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 一次性开发10公顷以下农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 1.申请人身份证明;2.法人原件、复印件;3.书面用地申请、建设方案;4.用地申请表;5.用地协议书;6.所在村委会的意见(盖章) | 现场窗口提交 | 农技站 | 13个工作日 | √ | √ | √ | |||
2 | 干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 村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施工条件说明、宅院总平面图纸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1.申请人身份证明;2.建房申请书;3.村民所在地管理部门意见或村委会意见书;4.拟建住宅的说明(具体地址、面积、施工图纸等) | 现场窗口提交 | 规划中心 | 13个工作日 | √ | √ | √ | |||
3 | 干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 个别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个人承包土地调整申请书;3.所在村委会的意见(盖章);4.农村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证明 | 现场窗口提交 | 农技站 | 13个工作日 | √ | √ | √ | |||
4 | 干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努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