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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9-04 08:40:21     来源:财政局 阅读次数:1359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完整版)

云南省砚山县财政局

2018年9月3日发布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在砚山县直及辖区范围内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附件2第1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财政局

四、审批条件

凡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可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财政局会计股904室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68号。

六、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和个人信息(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四)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含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原件1份);

(六)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章程(原件1份);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一年一检,不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提交申请及资料至砚山县财政局会计股,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68号或直接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请,网址http:/dljz.mof.gov.cn/。

现场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

1、批准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予以批准: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3、不予批准: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68号(砚山县财政局会计股904室)。

咨询电话:0876-3127818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网址:

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3

直接领取:砚山县财政局会计股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 http:/dljz.mof.gov.cn/

附件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许可审批流程图

/UploadFiles/Announce/2018/9/20180904083954256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