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特定对象对档案归档和查询利用。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发布。)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州政府令第9号)附件4单位序号10、项目序号1“档案归档和查询利用范围认定”,下放实施机关:县(市)档案局。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档案局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1、凡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或工作证、申请函)的我国公民或组织,均可查阅砚山县档案馆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2、凡要求利用尚未向社会开放的一般档案,须持该立档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利用者的身份及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
3、外国组织和个人(外籍华人)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须经国内有关单位介绍或直接向档案馆申请,经档案馆同意;
4、台、港、澳同胞和华侨为除查取个人及其亲属的历史证明以外的其他目的而利用县档案馆开放档案的,需有关单位介绍或直接向县档案馆申请,经同意后,即可查阅。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证件不齐全者。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档案局。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市政南路(和谐家园背后)。
交通方式:可乘出租车到县档案局。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星期五下午、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寸忠梅
联系电话:0876—3133126
六、申请材料
档案归档和查询利用范围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正常工作日办理。
法定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理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理
八、审批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是否收费:否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档案局服务大厅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当即进行开放档案查阅服务。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即时受理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县档案局保管利用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服务事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许条件的当场告知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即时受理
十四、咨询及监督渠道
(一)咨询电话及地址
1.窗口咨询:地址:市政南路(工会隔壁,和谐家园背后).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6)3133126.
3.网上咨询:行政审批平台:http:/59.216.193.24/sx;
4.信涵咨询:咨询部门名称:砚山县档案局;通讯地址:市政南路(工会隔壁,和谐家园背后);邮政编码:663100
(二)监督电话
县档案局:(0876)3122707;
纪检监察投诉:砚山县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号码:0876-3124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