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9日(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76—3122650、3120965。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砚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
建设地点:砚山县县城东北角,七乡大道旁
建设单位:砚山县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一是对污水处理厂原有5000 m3/d 的处理规模进行技改,更换原有污水处理工艺,将原有的ICEAS 工艺改为A2O 工艺,更换部分原有设备;二是新建处理规模为10000 m3/d 的预处理及生化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工艺为A2O工艺。项目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A2O 生物池、鼓风机房、二沉池、回流污泥井、配水井、混凝反应池、纤维转盘过滤、紫外线消毒渠、脱水机房、在线监测系统、中控系统、加药间)、公用工程(供水、供电、门卫室、中控室、排水)、环保工程(施工期沉淀池、绿化)和储运工程(自卸卡车),项目的建设不涉及进水管网及回用管网的配套建设。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调查、监测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该项目基本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同时”制度,手续完备,有专人负责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管理要求。
项目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职工办公生活污水、检验废水以及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县城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水渠与其他污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化验室一般废液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危险废液委托云南大地丰源有限公司处置。项目尾水经处理达标后外排进入公革河。
本次验收期间对项目出水进行监测,经监测,项目出水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 标准的相应限值要求,总余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恶臭主要来源为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格栅、沉砂、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污泥脱水机房等。恶臭气体的主要成分为H2S 和NH3,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建设单位通过加强绿化,及时清运固废,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等措施减少恶臭的产生以及降低恶臭的影响。此外,项目设有食堂,食堂设置于宿舍的二楼,但项目就餐人员较少,油烟产生量小,经大气稀释扩散后对环境影响不大。
本次验收期间对项目无组织废气以及环境空气敏感点进行监测,经监测,项目无组织废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中的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敏感点环境空气(项目区下风向最近居民点)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氨和硫化氢的限值要求。
项目噪声:
项目噪声的污染源主要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置于尽量设置于房间内部,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等措施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经监测,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影响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 类标准,即:昼间≤60 dB(A),夜间≤50dB(A)。项目敏感点环境噪声(项目区最近保护目标)的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 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 dB(A),夜间≤50dB(A)。
项目固废:
项目固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栅渣和污泥。项目生活垃圾经项目区垃圾收集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一起运至垃圾填埋场。栅渣主要来自格栅处,栅渣由厂内工作人员收集后单独放置,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项目污泥经脱水机脱水,含水率低于80%,利用专门的车辆运至垃圾填埋场。综上所述,固废处置率达100%。经监测,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脱水处理,污泥含水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8918-2002)中关于污泥含水率的要求,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小于80%。
砚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基本执行了环保法律法规和“三同时”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在项目运营正常的情况下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批复、砚山县环境保护局批复的相应要求,运营期间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有效,固体废物处置妥善。综上所述,项目基本满足验收条件。
四、拟审批意见及原因
拟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要求,加强管理,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