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60号)
发布时间:2024-12-30 08:50:17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389

王文琼、吴光田:

我局于2022年7月25对你们与云南晟隆丧葬用品有限公司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18年6月18日,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合同协议价格,以土地流转形式非法转让、倒卖江那镇路德村民委员会龙树脚村小组位于砚山县殡仪馆大门右侧处集体土地2237.99㎡(3.357亩)使用权给云南晟隆丧葬用品有限公司陈某某建办公楼、停车场、餐厅等,获利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陈某某与王文琼买卖土地(地块一)用地面积勘测鉴定报告》原件1份,证明违法买卖地块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买卖土地类、面积范围。

2.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11份、《农村坡地转让合同》1份复印件、《农村土地流转合同》1份复印件、《砚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份复印件、陈某某提供买卖土地银行卡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吴光田提供手写买卖土地支付记录笔记复印件1份,证明吴光田、王文琼与陈某某违法买卖土地的事实及买卖土地来源于龙树脚村小组集体土地。

3、吴光田、王文琼《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吴光田、王文琼为合法夫妻。

4、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买卖地块使用情况建设程度等事实。

5、砚山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笔录3份,证明吴光田、王文琼与陈某某违法买卖土地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王文琼、吴光田违法所得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并处王文琼、吴光田违法所得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40%的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规定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星宇 马启鹏

电话:0876-3129352

地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3号楼主楼6楼612室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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