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相喜: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砖混住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09年10月至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江那镇江那南路18号附47号(砚东市场内西区)处建设五层砖混结构住房,实际建成建筑面积1302.25平方米,超出《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云建村建字第2000-18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9.146)批准建设规模536.55平方米进行建设砖混结构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原件1份;
2.蒋相喜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砖混住房核查报告原件1份;
3.《立案呈批表》(砚自然资立﹝2024﹞02号)原件1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停字﹝2024﹞169号)1份;
5.《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通字﹝2024﹞169号)原件1份;
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
7.《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
8.蒋相喜询问笔录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9.陈亮兰询问笔录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现场勘验笔录原件1份;
11.《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证据提取复制单》原件1份;
12.《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云建村建字第2000-18号)复印件1份;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9.146)复印件1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13)第00288号复印件1份;
15.《房屋所有权证》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71006号复印件1份;
16.《蒋相喜位于砚山县江那镇砚东市场房屋测绘结果报告》(数标科技(砚)测2024字第121号)原件1份;
17.云南予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施工图》复印件1份;
18.中睿检验检测(云南)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原件1份;
19.《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蒋相喜、陈亮兰建设行为规划认定意见》〔2024〕-47原件复印件1份;
20.云南予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至2024年私人自建住宅价格分析》复印件1份;
21.云南予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蒋相喜、陈亮兰私人住宅面积变更说明》原件件1份;
22.《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
23.《四邻协议签字表》复印件1份;
24.《砚山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划类)量化试行基准》(砚自然资通〔2024〕60号)复印件1份;
25.《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意见》(砚自然资通〔2024〕67号)复印件1份;
26.其他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按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五、六、十二条、《砚山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划类)量化试行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超出规划许可建设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36.55平方米(每平方米650.00元)建设工程造价348757.5元百分之九的罚款合计:叁万壹仟叁佰捌拾捌元壹角捌分(¥:31388.1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规定,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将罚款缴纳至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武云 权永海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3号楼主楼6楼(612室)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0日
一审:高武云 二审:赵星宇 三审:阳厚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