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罚款,判刑!砚山1人因销售假药......
发布时间:2024-10-23 00:00:00     来源:砚山融媒 阅读次数:191

土特产店销售三七、天麻等产品随处可见,但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部分土特产店可能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在砚山县江那镇经营土特产店,销售三七、天麻等产品。过程中,其购买中药补肾片、极品虎王、特效哮喘灵等产品后,非法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7785元,获取非法利润900余元。经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得苗家特效痛风粉、治胃丸等13种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药品事关人体健康,需取得经营许可证方能对外销售,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无证经营者的说辞,因其产品质量难以保证,购买药品最好遵从医嘱,从正规渠道购买,做好“买前看资质,买时辨真假,买后留单据”,做好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要做用药健康的“守护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