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虎道: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2024年10月11日、12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砚山县江那镇舍木那村委会拖白泥村“桉树地”处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原件1份;
2.《现场查截获照片》原件1份;
3.《现场指认照片》原件1份;
4.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杨某某非法开采铝土矿《过磅单》原件1份。
6.矿产品堆放点照片1份。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5000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和《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砚自然资通〔2024〕100号)第二条第一款“无证开采矿产品30吨(含30吨)以下的,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铝土矿原矿石2.49吨;
2.罚款伍仟肆佰元正(¥:540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权永海、金波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3号楼主楼6楼612室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