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飞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云运货文砚许〔2020〕006号),经查,你公司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属车辆长期脱管失管,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砚山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云文砚交告字〔2024〕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砚山县交通运输局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云运货文砚许〔2020〕006号),并注销你公司所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
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原《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云运货文砚许〔2020〕006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道路运输证》(正本、副本)到砚山县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或拒绝交回上述证件的,上述证件将自动注销。
你公司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地址:砚山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文山飞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明细表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