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稼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稼政罚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9-12 17:06:00     来源:稼依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1459

砚山县稼依镇新寨村委会大石坝村小组:

稼依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村小组建活动室及其配套设施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小组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在新寨村委会大石坝村小组占用土地847.69平方米建活动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稼政停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2.《接受调查通知书》稼政调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4.《立案呈批表》(稼政立〔2024〕1号)1份;

5.询问笔录(马开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询问笔录(马永华)1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

8.现场勘验照片1份;

9.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10.调查报告1份;

11.违法线索登记表1份;

12.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1份;

13.其它资料等。

稼依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你村小组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村小组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你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砚山县稼依镇新寨村委会“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847.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485.41平方米砖房、硬化地板362.28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小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稼依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稼依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稼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稼政罚字﹝2024﹞01号

受送达人

稼依镇新寨村委会大石坝村小组

送达人

谭建辉、胡克错、陆正海

送达地点

稼依镇新寨村委会大石坝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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