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16:07:46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395

云南江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公司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石头大寨村小组(三星坝工业园区内)非法占用土地37543.13平方米建盖厂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石头大寨村小组(三星坝工业园区内)非法占用土地37543.13平方米建盖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呈批表(砚自然资立字〔2024〕第14号)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停字〔2024〕116号)1份;

3、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通字〔2024〕116号)1份;

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

5、询问笔录3份;

6、现场勘测笔录(云南江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1份;

7、勘测照片2份;

8、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9、地类、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云南江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1份;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石头大寨村小组(三星坝工业园区内)处非法占用的37543.1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石头大寨村小组;

2、没收你公司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石头大寨村小组(三星坝工业园区内)处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37543.1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面积5101.98平方米的硬化地板,占地面积1298.39平方米的砖混建筑物,占地面积3411.16平方米的彩钢瓦大棚,占地面积150.51平方米的活动板房,占地面积32.37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679.57平方米的水池3个,占地面积34.39平方米的硬化水沟)。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石头大寨村小组(三星坝工业园区内)处非法占用的37543.1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石头大寨村民小组。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永献、苏强

电  话: 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