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12:48: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333


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经营者:赵加秀):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砖厂在砚山县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非法占用18618.94平方米土地建砖厂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砖厂在砚山县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建砖厂以来,期间办理了两次临时用地手续,但临时用地到期后未按要求拆除复垦还地,你砖厂继续在砚山县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经营者赵加秀平询问笔录1份;

2、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负责人郭广同询问笔录1份;

3、砚山县者腊村民委员会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康体询问笔录1份;

4、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与者腊乡那哈村小组村民梁昌甲、梁龙川、龙加界、沈恒、梁正豪、梁龙明6户租地笔录6份;

5、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现场勘测笔录1份;

6、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测绘报告一册;

7、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现场勘测照片、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份;

8、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1份;

9、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恢复调查决定呈批表1份;

10、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地类审核意见表1份;

11、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12、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测绘成果告知书、送达回证(〔2024〕第19号)1份;

13、砚山县者腊同兴新型页岩砖厂营业执照1份;

我局已于2024年07月19日依法向你砖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砖厂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砖厂停止在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占用土地建砖厂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十五日内将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非法占用的18618.94平方米土地退还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

2.责令你砖厂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规划的467.52平方米硬化地板;没收你砖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规划的1815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砖混结构和彩钢瓦房10569.05平方米、硬化地板7583.37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砖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非法占用的18618.94平方米土地退还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那哈村小组,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规划的467.52平方米硬化地板;没收你砖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规划的1815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砖混结构和彩钢瓦房10569.05平方米、硬化地板7583.37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阳厚跃、赵星宇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