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4 16:52: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965

砚自然资罚字〔2024〕12号 

砚山中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公司在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4.016亩(2677.61平方米)建设加油站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4.016亩(2677.61平方米)建设加油顶棚、办公室、彩钢瓦棚、地板硬化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陆某某询问笔录1份;

2、陆某某询问笔录1份;

3、黄锦贵询问笔录1份;

4、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

5、史清阳(询问笔录1份;

6、史建仙询问笔录1份;

7、现场勘测笔录(砚山中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份;

8、勘测照片2份;

9、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10、勘测鉴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第5号)1份;

11、地类、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砚山中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份;

12、阿猛镇倮基黑加油站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13、营业执照(砚山中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4、加油站现场选址初审意见表复印件1份;

15、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16、《文山州商务局关于砚山中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砚山县阿猛镇倮基黑加油站新建项目请示的批复》(文商法〔2019〕142号)复印件1份;

17、《文山州商务局关于砚山中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猛镇倮基黑加油站新建规模部分变更的批复》(文商法〔2021〕40号)复印件1份;

18、收据1份

19、《砚山县人民政府预征地公告》复印件1份;

20、《砚山县人民政府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1份;

21、阿猛镇倮基黑加油站土地收储项目征地信息公示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在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处非法占用的2677.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

2、责令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18.37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板,恢复土地原状。没收你公司在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处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659.2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硬化地板1751.39平方米,占地面积273.25平方米的砖混建筑物,占地378.89平方米的加油顶棚,占地175.15平方米的彩钢瓦棚,占地80.56平方米的花台)。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处非法占用的2677.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并拆除在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倮基黑村小组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18.37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板,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星宇

电  话: 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