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2-06 08:41: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118

姓名:邱光胜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邱光胜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民委铳卡村小组“打碑山”处勘查铝土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邱光胜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1月26日晚23时左右雇佣一台卡特336D挖机,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民委铳卡村小组“打碑山”处勘查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2023〕号)1份;2、立案呈批表(砚自然资〔2023〕21号)1份;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4、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停字〔2023〕330号)1份;5、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编号〔2023〕330号)1份;6、邱光胜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7、李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8、现场指认照片1份;9、挖机买卖协议1份。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邱光胜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邱光胜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对邱光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铝土矿的违法行为;

2、对无证勘查铝土矿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邱光胜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